每日經濟新聞 2009-04-06 14:49:44
資本市場第一例,4月3日,證監會發審委在會后事項審議中否決了寧波立立電子的首發申請,并撤銷了此前作出的立立電子公開發行股票核準決定。
立立電子被否是意料之外、情理之中。所謂意料之外,是未曾料到證監會采取如此激烈的手段給市場服下定心丸,所謂意料之中,是指在中國資本的深度改革中,證監會下決心以嚴格的門檻審核,提升上市公司的質量。
此次立立電子被否,一是暗示在創業板推出之前,IPO目前暫時不會放行,二是回應市場的加強監管和改革新股發行體制的呼聲,新股發行監管趨嚴,對于曾經傳出丑聞的公司不會姑息,劃清創業板與主板市場的功能界限。
同一天,證監會發布《關于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確定上市證券公司監管要適用“從嚴”、“從一般”原則。上市證券公司既要符合機構監管法規的規定,又要符合發行、上市監管法規的規定,相關規定和監管要求有差別的,從嚴執行。按照從一般原則,發行、上市監管法規的一般原則和規定不因上市證券公司的行業特點而例外豁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批準,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應當限期改正;改正前,相應股權不具有表決權。證監會加強對子弟兵的約束,表明加強監管的態度。
雖然很多人希望我國資本市場實行“上市寬進”與暢通的退市相輔的制度,盡快實現市場化,但由于新股發行實行事實上的審批制,創業板的新股上市沒有任何松動的跡象,客觀上造成中國資本市場的質量直接由行政審批的質量決定,中國資本市場不誠信、業績變臉,有關的保薦、發審要負很大的責任,而擁有準司法權的管理層未盡嚴厲處罰之責,也難辭其咎。讓人高興的是,證監會正在走出新股發行嚴格審核的實質性步驟。
當然,我們也應該防止多數人的暴政傷害上市公司投資者的利益,證監會理應及時公布相關信息、還各方一個公道。否則,容易被人誤解為托市之舉,而不是制度建設的長遠之舉。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3日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在立立電子發行股票期間,媒體對其提出了質疑,監管部門也收到了相關舉報。證監會一方面按照規定對立立電子募集的資金予以凍結;另一方面,證監會會同國家審計署,國資委,工商行政總局,監察部,浙江省人民政府組成聯合調查組,對立立電子問題展開調查。調查的結果是不存在掏空海納行為、也沒有發現中介機構存在不盡職情形和違法行為,否決的理由是立立電子2002年在浙江海納部分股權交易程序上有瑕疵。證監會還披露,立立電子的招股說明書沒有按要求披露部分事項,一是立立電子包括子公司跟海納公司之間的部分借款情況,二是浙江海納跟立立電子部分設備交易情況,三是立立電子收購相關股權時所做的一些股權待持安排。
相信否決理由并不如此簡單,我國新股發行上市的造富運動飽受詬病,按立立電子去年的發行價計算,立立電子第二大股東江作良妻子所持股份的市價達到1.3億元左右,較其初始投資增值16倍。如今資本市場受金融危機重創,估值中樞下降,造富運動卻不停止,將引發新一輪的抨擊。如果新股發行機制不改革,不驅除股權投資暴利,無論新股IPO也好,無論推出創業板,都難免一地雞毛的命運。監管部門避實就虛,以其他理由撤銷立立電子首次發行的審核決定,但他們終將面對新股發行機制改革這塊最難啃的硬骨頭。
有人質疑,如果目前資本市場鶯歌燕舞,發啥啥火,立立電子是否早就上市、有關人士利益已經納入囊中了呢?回首以前的經驗,這樣的質疑并非無的放矢。因此,對于立立電子被否還不宜作出過度解讀,以為中國資本市場發行機制改革從此一馬平川,我們還必須考察相關的發行細則,以及此后的系列案例。
立立電子被否,是資本市場的小勝利,如果立立電子被否能夠成為中國資本市場新股發行機制改革的前奏,那才是大大的勝利。到時,證監會可能像股改時期一樣,成為中國公平的市場經濟的改革先驅,值得大大書上一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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