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22 02:48:43
如果從1988年國務院啟動《行政強制執行條例》起草算起,行政強制法的立法過程迄今已超過20年。而即使從2005年第一次審議算起,每隔兩年一次的審議,也讓行政強制法飽經了6年中的幾度 “起死回生”。這正如媒體報道的,“每次都是在草案可能被終止審議的時候‘重啟’審議”。
行政強制法如此漫長曲折、跌宕起伏的立法過程說明了什么?全國人大法工委透露的上述 “意見分歧”——民眾認為“規范(限權)力度還不夠”,而行政機關則認為“授權還不夠”,無疑正是根本結癥所在。這正像北大教授姜明安直言的,“強制法多年難以出臺的真正阻力也在于此,行政機關都知道,制定強制法是捆住了行政機關的手腳”。
行政強制法究竟是應更多 “授權”還是“限權”?從理想角度看,當然應該是在“授權”與“限權”之間達成有機平衡,既充分向行政部門授權、維護公權力有效行使,又充分進行限權、確保公民私權利不受傷害。但在現實生活中,這種過于理想的平衡,顯然很難達到。在筆者看來,在目前我國行政機關濫用權力、亂作為(比如最近曝光的“執法為利”)時有發生的背景下,行政強制法的制定,“限權”應該高于“授權”。這是“保障公民權利,限制政府權力”的最根本法治原則的必然要求。
在法治的語境下,公民權利與政府權力的關系,永遠只能是權利高于權力——權利主導派生權力、權力服務服從于權利。因此,當二者難以兼顧的情況下,只能是“限權”優于“授權”。具體來說,一方面必須嚴格規范 “行政強制”的設定,盡量少設、且只能由國家法律設定;另一方面又必須努力限制“行政強制”的使用、嚴格遵循“最小傷害原則”,必須確保行政強制實施的適當性、必要性,并將其對公民的損害降低到最小范圍。
應該說,此次四審草案,在嚴格“限權”、規范“授權”方面,有不少亮點。如明確 “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立行政強制措施”,“五種情形下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但同時也應看到,現在草案仍存在 “授權”過度、“限權”不足的問題,如雖然強調了行政強制設定的法定原則,但又規定“法律規定特定事項由行政法規規定具體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以外的行政強制措施”,這顯然是將行政強制授權范圍擴大到行政法規范疇、賦予了行政部門自定強制的權力。
要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在今后的審議中,讓各方力量在“陽光”下充分博弈。只有經過充分博弈形成的法律才更合理,執行起來才更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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