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21 01:34:06
規定債券期限與規模
《辦法》就試點省(市)的發債額度管理、發債類型、期限比例,發債流程中涉及到的承銷、招標及發債定價機制等方面作了規范和指導,并強調試點省(市)應當建立償債保障機制。
此次地方政府自行發債,或只是介于中央代理發行和完全自主發行之間的過渡形式。因為《辦法》規定,試點省(市)發行政府債券實行年度發行額管理,2011年度發債規模限額當年有效,不得結轉下年。
“實行年度發行額的管理,是為了對地方有一個額度控制,這也表明地方政府發債規模不能無限擴大。作出額度的控制,主要是因為在控制規模上還沒有很好的完善制度安排,所以中央要以此來試點,為防試點失控要有一個額度的控制。”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倪紅日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
《辦法》對試點省(市)發行的政府債券類型及期限結構比例作了規定,債券類型為記賬式固定利率附息債券,期限結構為3年債券發行額和5年債券發行額分別占國務院批準發債規模的50%。
“對期限作出規定是十分必要的。若無此規定,地方政府可能更趨向于發長債,因為長債的期限對風險的推延有作用,這對試點將不利。”倪紅日說。
《辦法》還規定,發債定價機制包括承銷和招標,具體發債定價機制由試點省(市)確定,倪紅日認為,“這意味著承銷和招標的具體細則性做法由地方政府決定,具體方法由各省(市)自己探索和規定,這也是中央下放的權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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