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10 01:20:21
對于新舊兩份招股書所暴露的兩大關聯關系虛假記載這一造假行為,相關涉事主體還應接受監管層的懲罰。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張冬晴
每經記者 張冬晴
本周,《每日經濟新聞》獨家發布冠華股份招股書造假系列報道,曝光該公司此前招股書存在重大事項虛假記載,不僅沒有受到嚴懲,反而在36個月的“窗口期”內再次上會的嚴重違規行為,在業內引起強烈反響。
在冠華股份前日二次上會被否后,知情人士昨日(2月9日)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透露,證監會方面對險些發生的“越獄案”非常重視,已經作出了積極的正面回應,并首次透露有關部門已經收集并整理了相關材料開始介入調查,不久后將會有一個明確的處理方案。
同時,上述人士還進一步透露,《每日經濟新聞》對冠華股份的相關報道刊發后,全國幾十家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也都高度關注此事并遞交材料,證監會有關部門已經將這些材料都整理起來,他們會有一個處理的方案。
除此之外,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向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根據目前情況和以前的案例分析,證監會認定冠華股份前保薦人(主承銷商)愛建證券及前保薦代表人梁亮、劉凡保薦行為違法、違規并予以行政處罰的可能性較大。
律師:認定違法并處罰概率大
證監會2月8日晚間披露發審委2012年第22次會議審核結果顯示,“二次上會”的冠華股份再次被否,監管當局守住了監管防線,在發審會上將其斬落馬下,該公司也為自己的造假行為付出了代價。
但是,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和《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證監會一旦調查并認定存在違法行為,那么上述事件的四大涉事主體均可能無法回避相關的法律責任。具體包括:發行人、擬上市公司冠華股份的實際控制人和高管;前發行保薦人(主承銷商)愛建證券、前保薦代表人梁亮和劉凡;發行保薦人海通證券及其保薦代表人曾暢和朱家鳳;前后兩次的發行人律師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及其簽字律師杜曉堂、馬文杰。
顯然,對于新舊兩份招股書所暴露的兩大關聯關系虛假記載這一重大造假行為,冠華股份及相關涉事主體還應接受監管層的懲罰。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根據目前情況分析,證監會認定冠華股份前保薦人(主承銷商)愛建證券及前保薦代表人梁亮、劉凡保薦行為違法、違規并予以行政處罰的可能性較大。
厲律師進一步分析,雖然新《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基本糾正了舊版差錯,但是,新舊版內容對比差錯如此明顯,“冠華股份首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卻未作出特別說明和風險提示,且對重新申請股票發行間隔時間未滿36個月未作出特別說明和風險提示,可以據此認定涉嫌違反《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簽字律師:不予評論
早在2月8日發審會當天,《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就輾轉聯系上了兩次輔助冠華股份上市的經辦律師馬文杰,但當時他表示正在上會,不便接受采訪,并聲稱會后將回電話并作出回應。
昨日下午,記者再次聯系上了馬文杰,對于冠華股份造假曝光、二次上會被否等情況,馬文杰表示,“我們沒法發表評論!”
對于2010年6月和2012年2月兩次闖關過程中簽字律師的身份,馬文杰都予以了確認,同時對于前后兩次招股書中的簽字、發行人律師聲明和相關承諾也都一一予以確認,但對于新舊招股書比對后發現的問題,馬文杰表示,“還是以公開的招股書披露為準吧!我這里不方便發表任何評論。”
對于2月8日再次被否的具體原因,馬文杰表示上會“當庭不宣布”,具體情況并不知情。
此外,對于冠華股份二次上會時是否對此前招股書中所出現的問題進行提問,馬文杰則表示,當時并不在發審會現場,所以不清楚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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