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08 01:28:58
吳睿鶇
國土部7日正式發布經修訂通過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閑置土地,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閑置費。該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對于土地閑置的公共政策,公眾早已見怪不怪了。早在1999年4月28日發布并施行的國土資源部第五號令《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要繳納20%以下閑置費;閑置2年的要無償收回。9年后,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再次重申土地閑置滿兩年的,依法應當無償收回,土地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等。2009年9月底,國務院又發布了 《關于集約用地的通知》,針對開發商首次明確規定了相對嚴格的“閑置”費用標準,并指出將會很快對“閑置”土地征收增值地價。
從首個“國字號”治理土地閑置公共政策出臺之日算起,至今已有13載。可是,土地閑置現象卻愈演愈烈。中國建設銀行研究部發布的最新報告顯示,2001年初至2010年5月份,房地產開發商累計購置土地面積21.62億平方米,但實際僅開發完成12.96億平方米,相當數量的土地被囤積和倒賣。基于此,國土部再次出臺“史上最嚴厲”的土地閑置公共政策,不僅對六種土地閑置制定出最后處置利用方式,也對違約責任進一步作出明確規定。
其實,不管是土地閑置兩年無償收回,還是征收20%的土地閑置稅,無論是對閑置土地征收增值地價,還是對土地閑置的企業取消競買資格,治理土地閑置的法規不在于多,而在于得到嚴格執行。無論是新制度,還是舊制度,如果沒有得到落實,不僅白白浪費政策資源,也會影響政府公信力。
除土地閑置外,對土地違法違規問責也如此。自2000年國家監察部和國土資源部聯合公布 《關于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首次對土地違法官員進行問責制度設計以來,一個公共政策連著一個公共政策出臺,但是,12年過去了,土地違法現象依然有增無減。在2010年,輿論還曾聲稱,9月份將在全國掀起土地問責風暴。可是,兩年過去了,我們也沒有看到一絲風暴的味道。
總之,公共政策并非越多越好,關鍵是執行力。一遇到新問題就想到公共政策創新,現有的制度和政策資源真的對土地閑置無能為力嗎?倘若不是,那么,首先應該把既有的公共政策用足用活用到位,而不能動不動就另起爐灶。治理土地閑置如此,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共治理,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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