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 2012-12-25 10:28:40
修訂草案三審稿重新界定了適用基金法的非公開募集基金的證券投資范圍,私募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不納入基金法。
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三次審議,修訂草案三審稿重新界定了適用基金法的非公開募集基金的證券投資范圍,私募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不納入基金法。
談及基金法修訂草案,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孫安民在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表示,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證券投資,包括“買賣股票”等證券。而在三審稿中,原“買賣股票”條款將改為“買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有部門提出,非公開募集基金從事買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會對證券市場和公眾利益產生重要影響,可由本法調整。”孫安民說。
業內人士表示,私募股權基金不納入基金法,這意味著私募基金現有的監管格局沒有改變,私募基金投資公開發行的股票由證監會監管,投資非公開發行的股權或股票仍然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監管。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也在日前表示,此次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修訂并未將PE/VC納入監管范圍。不過,她也認為PE/VC應被納入監管范圍,一是PE/VC屬于金融產品;二是PE/VC募集了大量資金,涉及投資人利益保護;三是PE/VC屬于新興行業,需要相關部門主導形成行業的整體訴求和統一聲音。
此外,在昨日提請全國人大進行三審的基金法修訂草案中,還擬修法明確證監會人員離職后規定期限內不得在被監管機構任職。在基金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中明確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離職后在公務員法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在被監管的機構中擔任職務。”
根據現行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按此規定,證監會領導人員在離職三年后、普通工作人員離職兩年后不得在被監管機構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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