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日報 2013-06-19 11:19:16
中信證券表示,這種配售上的優先,對于公募基金來說有兩個好處:一是給予公募基金更強的話語權,對于發行價格有更大的影響力;二是使得公募基金具有更大的選擇空間。
本報見習記者 馬 爽
昨日,中信證券發布《關于新股發行體制改革一些更深層次的思考》報告指出,證監會發布《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征求意見稿)》(下文簡稱《意見》),標志著我國新股發行體制即將進行又一次的調整。本次IPO改革將對公募基金投資將產生一定的積極、正面的影響,這種影響來自于配售方式上。
《意見》規定“公司股本4億元以下的,網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60%;公司股本超過4億元的,網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70%”;同時規定“網下配售的新股中至少40%應優先向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配售”。也就是說,發行總量中至少將有24%或者28%向公募基金優先配售。
中信證券表示,這種配售上的優先,對于公募基金來說有兩個好處:一是給予公募基金更強的話語權,對于發行價格有更大的影響力;二是使得公募基金具有更大的選擇空間。
《意見》規定“引入主承銷商自主配售機制。網下發行的新股,由主承銷商在提供有效報價的投資者中自主選擇投資者進行配售”。中信證券認為,在新的制度下,仍然實行核準制,這就決定了新股供給的有限和稀缺,由主承銷商自主選擇投資者進行配售將使其獲得更大的權利與責任。對于銷售能力強的券商來說,這將增強其談判的話語權,有可能獲得更高的承銷傭金。但同時其責任也更加重大,建立出色的銷售團隊、培育良好的客戶關系也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另外,在實際配售中,如何協調不同客戶間的利益,也是一門藝術。
中信證券表示,本次改革,監管層進一步強調了合規,強化了主承銷商的責任主體地位。從過去一段時期證監會對于IPO違規事件的處理來看,合規工作將是影響券商投行業務的一個重要因素。一些粗放式發展的券商投行部門如果仍沿用過去的發展模式可能將得不償失,名義上的市場份額也許并不能帶來更高的收入和利潤,因為承擔著潛在的風險和損失。認為未來券商投行業務的發展將沿著合法合規、精細化管理的方向不斷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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