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19 00:46:38
每經編輯|每經記者 楊井鑫 發自北京
每經記者 楊井鑫 發自北京
國務院辦公廳此前發布的《關于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即金融 “國十條”),正在逐步落實。7月18日,銀監會和國家林業局聯合發文,就林權抵押貸款政策出臺了具體實施意見。
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林權抵押貸款近年來規模不斷擴大,但是個人商品林的小額貸款卻一直受困。而各地在林權質押上的態度也有差異,商業銀行對林權的“確權”存在差異,導致了林權融資仍有一定的難度。
“銀監會的新政主要表達了對林業資源融資的一種態度,并對商品林在抵押中給予了支持。”一家國有大行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
新政出爐/
7月18日,銀監會與國家林業局聯合印發了 《關于林權抵押貸款的實施意見》(銀監發 〔2013〕32號,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提出林農和林業生產經營者可以用承包經營的商品林做抵押,從銀行貸款用于林業生產經營的需要,實現了林業資源變資本的歷史性突破。
《意見》提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遵循依法合規、公平誠信、風險可控、惠農利民的原則,探索創新業務品種,加大對林業發展的有效信貸投入,促進林業和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這是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后續配套政策的一個突破。
對于林權抵押貸款中普遍存在的抵押范圍偏窄,貸款期限與林業生產周期不匹配的問題,《意見》均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林權抵押貸款重點滿足林業生產經營、森林資源培育和開發、林產品加工及借款人其他生產、生活相關的資金需要;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信用狀況和貸款用途等因素合理協商確定林權抵押貸款的期限,貸款資金用于林業生產的,期限要與林業生產周期相適應。
同時,《意見》中對于小額貸款項目進行了“減負”,規定對貸款金額在30萬元以下的林權抵押貸款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參照當地市場價格自行評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評估費,以降低林農和林業經營者的融資成本。貸款金額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項目,應堅持保本微利原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此外,對于林權抵押登記程序,《意見》也提出了明確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林權抵押登記或變更登記,并明確了林權抵押、變更、注銷登記,以及登記備案等的具體程序和要求;貸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清償債務或抵押合同規定的其他行使抵押權的情形發生時,可通過競價交易、協議轉讓、林木采伐或訴訟等途徑處置已抵押的林權。
看上去很美?/
“這幾年,不少地區都在搞林權抵押貸款,但是不同地方的情況差異很大。但總的來說,小額貸款費用高、期限短、程序復雜是普遍存在的問題。”河北一家木材貿易商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林權抵押貸款看起來不錯,但是做起來卻很難。
據他介紹,在目前林權貸款中,大戶林農、林企獲得的林權抵押貸款和由擔保公司擔保獲得的貸款資金的情況較多,而小戶林農貸款業務則開展的很少。融資成本和融資期限上,都與實際的生產“脫鉤”。
“林權抵押貸款的利率一般都是上浮,最高可達基準利率的70%,甚至還有5%左右的評估費用。另外,在貸款期限上,大多數能批下來的貸款都是一年期,而最快的林木生長周期都是3年。”上述貿易商稱,這種貸款和生產不匹配,往往會讓農民每年都要為融資發愁。
一家國有大行人士在接受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銀行對林權融資貸款方面最大的困難在于,程序上要對林權“確權”。林權證、公司營業執照、林權抵押貸款協議書、林權抵押合同、森林資產價值評估報告等缺一不可。
“很多小額的林權抵押貸款管理難度大,也容易逾期,銀行不愿意將貸款期限拖太長,這主要也是從風險的角度出發。更夸張的是,價值評估往往存在水分,銀行需要花很大精力核實。”上述國有大行人士表示,銀行肯定是支持這項貸款業務的,但在實施過程中還是會特別注重風險的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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