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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代息制度細則有望盡快推出 賦予投資者選擇權

中國證券報 2014-01-03 08:44:07

近日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提出,建立多元化投資回報體系。研究建立“以股代息”制度,豐富股利分配方式。中國證券報記者日前獲悉,“以股代息”制度作為我國上市公司分紅制度的一項重大創新,有關部門正研究制定相關細則,有望盡快推出。我國境內實施“以股代息”制度可能將借鑒香港經驗。“以股代息”制度具體的操作流程主要是,上市公司提供選擇權、股東參與和撤銷參與、確定新股配發基準、新股上市及買賣等四方面。

分析人士認為,“以股代息”制度本質上是一種再融資,上市公司股價無需除權。選擇“以股代息”的股東,可在不用支付經紀費、印花稅及相關交易成本的情況下增加對上市公司投資。

賦予投資者選擇權

業內人士表示,“以股代息”制度是指,在利潤分配時,上市公司將收取現金或股票的選擇權賦予投資者,充分尊重投資者意愿。它不同于目前由上市公司決定派發現金股利還是股票股利的做法,投資者可根據自身的投資或現金流需求決定將利潤轉投資或提現。

這位人士認為,“以股代息”制度賦予投資者靈活選擇的權利。同樣的投資者,隨著市場環境和個人財務狀況的變化,會有不同需求,有時希望獲得股票分紅,有時希望獲得現金分紅。“以股代息”制度給投資者靈活選擇的權利,投資者可根據自身情況做出最優選擇,以實現個人利益最大化。

分析人士表示,當前我國的一些上市公司分紅意愿不強,而且送股占比高、現金分紅低。要改變這一現狀,不可能突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立即實現高派現。一味追求高派現也并非好事,如沒有持續的業績高增長做支撐,高派現便成為無源之水。因此,推出“以股代息”制度,不失為一些上市公司從不分紅到分紅的過渡之舉。

或借鑒香港經驗

中國證券報記者獲悉,我國境內實施“以股代息”制度可能將借鑒香港經驗。從香港市場經驗看,“以股代息”制度的操作流程主要為:一、上市公司提供選擇權。若宣派的股息提供“以股代息”的選擇權,上市公司會在有關業績公告中公布,將載有“以股代息”計劃詳情的通函連同選擇表格一并發給股東。股東可選擇僅此次股息采用以新股代替的方式收取,也可作出日后宣派的所有股息均永久性收取新股的選擇。

二、股東參與和撤銷參與。股東可選擇是否參與“以股代息”計劃。擬收取現金的股東無需交回選擇表格,擬收取新股的股東須在指定日期之前將填妥的選擇表格送達證券登記公司。股東選擇永久性收取新股后將不會再獲得選擇表格,除非其撤銷有關選擇。已選擇永久性“以股代息”的股東可向證券登記公司提交書面通知撤回其選擇,也可利用通函附帶的撤銷通知書退出“以股代息”計劃。

三、新股配發基準。股東如選擇“以股代息”,可收取的新股數量計算公式為:可收取的新股數量(下調至最接近整數)=于股權登記日持有并選擇“以股代息”的現有股份數量×每股股息/新發股份價格。

四、新股上市及買賣。上市公司須向聯交所上市委員會申請批準根據“以股代息”計劃將予發行的新股上市及買賣。新發股份一般于派發日或派發日的下一交易日開始買賣。除不享有本次股息外,其他方面與現有股份享有同等權益。

相關配套制度待完善

分析人士表示,鑒于“以股代息”制度與以往分紅制度不同,引入“以股代息”制度,既需借鑒海外市場經驗,又需完善相關制度安排。建議相關部門從促進上市公司分紅角度出發完善相關配售政策,通過減少審批限制、制定合理的分紅配售股折價比例及配售股份數量限定、完善發行和配股的相關配套政策等方面加以推進。對多地上市的公司可融合參考先進市場經驗,為“以股代息”制度試點提供便利。

具體而言,一是明確“以股代息”制度涉及的再融資審批和新發股份價格確定標準問題;二是借鑒成熟市場對股票股利的會計處理,改革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派發股票股利按面值結轉股本的做法,明確實施“以股代息”制度的上市公司相關會計處理;三是改革派發紅股機制,允許公司在上市后進行股票拆細。

責編 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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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提出,建立多元化投資回報體系。研究建立“以股代息”制度,豐富股利分配方式。中國證券報記者日前獲悉,“以股代息”制度作為我國上市公司分紅制度的一項重大創新,有關部門正研究制定相關細則,有望盡快推出。我國境內實施“以股代息”制度可能將借鑒香港經驗。“以股代息”制度具體的操作流程主要是,上市公司提供選擇權、股東參與和撤銷參與、確定新股配發基準、新股上市及買賣等四方面。 分析人士認為,“以股代息”制度本質上是一種再融資,上市公司股價無需除權。選擇“以股代息”的股東,可在不用支付經紀費、印花稅及相關交易成本的情況下增加對上市公司投資。 賦予投資者選擇權 業內人士表示,“以股代息”制度是指,在利潤分配時,上市公司將收取現金或股票的選擇權賦予投資者,充分尊重投資者意愿。它不同于目前由上市公司決定派發現金股利還是股票股利的做法,投資者可根據自身的投資或現金流需求決定將利潤轉投資或提現。 這位人士認為,“以股代息”制度賦予投資者靈活選擇的權利。同樣的投資者,隨著市場環境和個人財務狀況的變化,會有不同需求,有時希望獲得股票分紅,有時希望獲得現金分紅。“以股代息”制度給投資者靈活選擇的權利,投資者可根據自身情況做出最優選擇,以實現個人利益最大化。 分析人士表示,當前我國的一些上市公司分紅意愿不強,而且送股占比高、現金分紅低。要改變這一現狀,不可能突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立即實現高派現。一味追求高派現也并非好事,如沒有持續的業績高增長做支撐,高派現便成為無源之水。因此,推出“以股代息”制度,不失為一些上市公司從不分紅到分紅的過渡之舉。 或借鑒香港經驗 中國證券報記者獲悉,我國境內實施“以股代息”制度可能將借鑒香港經驗。從香港市場經驗看,“以股代息”制度的操作流程主要為:一、上市公司提供選擇權。若宣派的股息提供“以股代息”的選擇權,上市公司會在有關業績公告中公布,將載有“以股代息”計劃詳情的通函連同選擇表格一并發給股東。股東可選擇僅此次股息采用以新股代替的方式收取,也可作出日后宣派的所有股息均永久性收取新股的選擇。 二、股東參與和撤銷參與。股東可選擇是否參與“以股代息”計劃。擬收取現金的股東無需交回選擇表格,擬收取新股的股東須在指定日期之前將填妥的選擇表格送達證券登記公司。股東選擇永久性收取新股后將不會再獲得選擇表格,除非其撤銷有關選擇。已選擇永久性“以股代息”的股東可向證券登記公司提交書面通知撤回其選擇,也可利用通函附帶的撤銷通知書退出“以股代息”計劃。 三、新股配發基準。股東如選擇“以股代息”,可收取的新股數量計算公式為:可收取的新股數量(下調至最接近整數)=于股權登記日持有并選擇“以股代息”的現有股份數量×每股股息/新發股份價格。 四、新股上市及買賣。上市公司須向聯交所上市委員會申請批準根據“以股代息”計劃將予發行的新股上市及買賣。新發股份一般于派發日或派發日的下一交易日開始買賣。除不享有本次股息外,其他方面與現有股份享有同等權益。 相關配套制度待完善 分析人士表示,鑒于“以股代息”制度與以往分紅制度不同,引入“以股代息”制度,既需借鑒海外市場經驗,又需完善相關制度安排。建議相關部門從促進上市公司分紅角度出發完善相關配售政策,通過減少審批限制、制定合理的分紅配售股折價比例及配售股份數量限定、完善發行和配股的相關配套政策等方面加以推進。對多地上市的公司可融合參考先進市場經驗,為“以股代息”制度試點提供便利。 具體而言,一是明確“以股代息”制度涉及的再融資審批和新發股份價格確定標準問題;二是借鑒成熟市場對股票股利的會計處理,改革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派發股票股利按面值結轉股本的做法,明確實施“以股代息”制度的上市公司相關會計處理;三是改革派發紅股機制,允許公司在上市后進行股票拆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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