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網 2014-07-31 21:20:34
每經記者 黃俊玲 發自北京
7月31日,中國保監會正式發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號:分類監管(風險綜合評級)》(征求意見稿第二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這是償二代分類監管繼4月份向產險業征求意見后,再次公開征求意見。
該《征求意見稿》將保險公司按綜合風險的高低分為A、B、C、D四類,A、B類公司是風險小的公司,C、D類公司是風險較大和嚴重的公司。在監管政策和措施方面,針對A、B、C、D四類公司采取不同的監管政策和措施,對C、D類公司,將根據其風險狀況采取針對性監管措施。
據了解,《征求意見稿》在評價內容方面,分類監管對保險公司的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難以量化為最低資本要求的風險進行評價,然后結合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指標,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風險進行綜合評級。在評價方法方面,分類監管評價采用加權平均法,其中,量化風險和難以量化風險的權重均為50%。量化風險評價標準主要考慮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及其穩定性,難以量化風險則根據每類風險的具體評價標準進行評價。
保監會按綜合風險的高低將保險公司分為四類:A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達標,且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小的公司;B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達標,且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和流動性風險較小的公司; C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或者償付能力充足率雖然達標,但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和流動性風險較大的公司;D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或者償付能力充足率雖然達標,但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嚴重的公司。
在監管措施方面,保監會對A類公司,不采取特別的監管措施。對B類公司,可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監管措施:監管談話、風險提示、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問題、針對所存在的問題進行現場檢查、要求提交和實施預防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計劃。
對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C類公司,除可采取對B類公司的監管措施外,還可以根據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原因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監管措施:責令增加資本金、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限制商業性廣告;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責令轉讓保險業務或者責令辦理分出業務;責令拍賣資產或者限制固定資產購置;限制投資形式或比例;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向董事會、監事會或主要股東通報公司經營狀況等措施。
對D類公司,除可采取對B、C類公司的監管措施外,還可以采取整頓、接管以及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的其他監管措施。
每經記者獲悉,下一步,保監會將根據各方反饋意見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修訂完善,啟動有關配套具體評價規則的制定工作,在今年年底前作為償二代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正式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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