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5-12-21 22:49:05
原告民間環保組織“福建綠家園”相關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第一案”的判決,讓法律人及所有關心環境保護的人士為之振奮,也給保護環境的行動增添了動力。
每經編輯|李婷
每經記者 李婷
近日,福建南平生態破壞案,由福建省高院進行終審宣判,維持原判,原告勝訴,被告需恢復被破壞的28.33畝林地功能,造成毀林行為的四名被告需付出包括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等在內共計250萬元補償。
據悉,該案是新《環保法》實施后民間公益訴訟第一案、破壞生態第一案、公益訴訟基金支持第一案,以及請求生態服務功能賠償第一案。
從過去的我國民間環境公益訴訟“不予立案”,到如今“第一案”的勝訴,原告民間環保組織“福建綠家園”相關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第一案”的判決,讓法律人及所有關心環境保護的人士為之振奮,也給保護環境的行動增添了動力。
生態破壞獲百萬罰單
2008年7月,被告人謝某、倪某、鄭某未經批準,從李某手中購得南平市延平區葫蘆山砂基洋恒興石材廠礦山的采礦權,三被告人在未辦理采礦許可延期手續和未取得占用林地許可證情況下,開采礦石并擴大塘口,從山頂剝山皮、開采礦山,并將剝山皮和開采礦石產生的廢石向山下傾倒,造成畝林地原有植被嚴重破壞。
據《文匯報》報道,原告團專家組成員、廈門大學環境與生態學教授李振基介紹,被破壞的林地可能需要幾百年至幾千年才能恢復成為生物多樣性豐富的常綠闊葉林。
而福建南平生態破壞案在今年新《環保法》生效第一天,即1月1日受理,原告是北京的“自然之友”與福建本地的“福建綠家園”。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得的福建高院的二審判決書顯示,原告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和福建省綠家園環境友好中心系民辦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在此前,我國民間環境公益訴訟長期以來收到的最普遍回應是“不予立案”,但該案作為新《環保法》實施以來的“第一案”并贏得勝訴,具有重要導向意義。
對于判決的處罰標準爭議,依據判決書,系委托第三方評估公司作出,生態修復項目總費用在評估基準日的價值為110.9萬元;價值損害即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為134萬元,其中損毀林木價值5萬元,推遲林木正常成熟的損失價值2萬元,植被破壞導致碳釋放的生態損失價值、森林植被破壞期生態服務價值、森林恢復期生態服務價值127萬元,加上相關案件審理費用等,共計總費用約250萬元。
全國復制恐有難度
對于“第一案”開出250萬元罰單的最終判決,福建綠家園方面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2015年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無論在司法系統還是在民間實踐中都可以說開局良好。
福建綠家園方面同時表示,目前環保公益組織仍存在對抗性理念過強、專業化程度不夠、法律人才與專項資金不足等問題,但通過公益組織自身能力加強,公益訴訟基金的設立以及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不斷完善,環境公益訴訟不僅會在數量上出現“井噴”,而且在實質上司法可以真正成為修復生態、保護環境的最后防線。
“第一案”也帶來很多啟示,包括首次判決賠償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引入專家輔助人出庭制度;明確行政執法機關不承擔公益訴訟民事責任;判決支持原告律師費和必要辦案費用。
福建綠家園代理律師吳安心律師認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判決只有執行到位才能起到修復破壞的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作用,否則只是鏡花水月。這就要求負責執行的法院從訴訟程序上保障原告民間環保組織參與判決執行,發揮其公眾參與作用。
對于“第一案”之后,是否會出現環境公益訴訟的井噴現象,業內人士認為,很難。“第一案”之所以能夠勝訴,原因是該案先前有刑事判決,證據支持較為完善。此外,案件還得到了地方上的支持。其他案件有沒有這樣的“幸運”就難說了。
據《文匯報》報道,早在2005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中就指出,“研究建立環境行政公訴制度。”
北京中咨律師事務所律師夏軍認為,目前這只是在地方性法規支持下的個案,在全國很難推廣,最大的障礙是行政訴訟法中沒有公益訴訟的規定,民訴法已經有了,希望行政訴訟法也能盡快加上去。
編輯:趙橋 審核:潘海福 終審:靳水平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
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讀者熱線:4008890008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