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6-12-16 18:16:52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12月14~16日在北京舉行。會議強調,要加強產權保護制度建設,抓緊編纂民法典,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組織和自然人財產權的保護。堅持有錯必糾,甄別糾正一批侵害企業產權的錯案冤案。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張雯
每經記者 張雯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12月14~16日在北京舉行。
會議強調,要加強產權保護制度建設,抓緊編纂民法典,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組織和自然人財產權的保護。堅持有錯必糾,甄別糾正一批侵害企業產權的錯案冤案。
產權保護在我國走過了一條愈加成熟與完善的道路。
2004年,“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首次寫入憲法。此后的十余年里,《物權法》的出臺等使得產權保護的步伐顯著加快。然而與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相比,還有較大差距。
對此,十八屆三中全會特別明確,國家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利益,公有制經濟財產權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此后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五中全會都對產權保護做出進一步的強調。
今年11月發布的《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是我國首次以中央名義出臺產權保護的頂層設計,提出要依法有效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公民財產權,增強人民群眾財產財富安全感,增強各類經濟主體創業創新動力。
國家發改委宏觀經濟研究院教授常修澤認為,產權保護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石,基石如果不牢,制度就不穩定。只有對產權進行嚴格的保護,才能保證各類投資者,人家心里才會踏實,才有一個合理的預期。預期不好的話,就會缺少長遠的戰略考慮。
除了對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的平等保護,對于保護公民財產、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決策層同樣態度明確。
《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指出,要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續期的法律安排,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產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而對于農村,則要深化土地制度改革,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增加農民財產收益。
那么,對“堅持有錯必糾,甄別糾正一批侵害企業產權的錯案冤案”這句話,應當作何理解?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行政審判庭庭長賀小榮在《人民日報》撰文指出,“保護財產權,必須建立和完善以審判為中心的產權歸屬確認體系。在執法實踐中,有的案件未經人民法院終局裁判,產權存在重大爭議,罪與非罪尚未確定,何為‘贓物’尚未確認,涉案財物就被執法機關提前拍賣處理,導致終審判決后財產無法回轉和返還。有的隨意采取查封、扣押和凍結等強制措施,未給企業正常經營或‘起死回生’留下必要空間和機會。”
賀小榮認為,保護財產權,要尊重契約自由原則。在執法活動和司法實踐中,要恪守政府管理與市場競爭的邊界,不能將公權力凌駕于私法自治之上,不得以政府換屆、領導人更替作為政府違約、毀約的抗辯理由,隨意否定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約定,導致公民依法享有的合同權利無法實現。
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指出,要堅持有錯必糾,抓緊甄別糾正一批社會反映強烈的產權糾紛申訴案件,剖析一批侵害產權的案例,完善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從源頭上有效預防錯案冤案的發生。要進一步細化涉嫌違法的企業和人員財產處置規則,依法、審慎使用強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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