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18 12:36:48
為落實中央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國務院港澳辦、國務院臺辦近日聯合印發《關于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同胞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有關問題的意見》(建金〔2017〕237號)(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規定,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相關政策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辦理流程等實行與內地(大陸)繳存職工一致的政策規定。《意見》明確,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港澳臺同胞,與內地(大陸)繳存職工同等享有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等權利。在內地(大陸)跨城市就業的,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系并返回港澳臺的,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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