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8-01-13 00:56:45
“承保業務超過公司承保限額”、“未按規定提取準備金”……在“僑興債”事件中提供保證保險的浙商財險不但賠付了全部投資人的投資款本息11.46億元,還遭受到了保監會的鄭重處罰,合計處以罰款202萬元。
每經編輯 涂穎浩
每經記者 涂穎浩 每經編輯 姚祥云
廣發銀行被罰7.22億元,創銀行業史上最大罰單后,在“僑興債”事件中提供保證保險的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商財險)也免不了“兜底”。
1月11日,保監會對浙商財險和9名高管下發處罰決定書,合計處以罰款202萬元。此外,時任總經理金武被撤職,浙商財險停止接受保證保險新業務1年。
值得關注的是,保監會在下發的處罰決定書中還稱,“人為調整估損和刪除估損數據兩項行為合計導致公司2016年末未決賠款準備金少提3.66億元。”一位大型險企財務部人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確認,未決賠款準備金的計提對公司的盈利、償付能力數據等均有影響。這意味著浙商財險2016年年報、及相關月度財務報告不真實。
此外,《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業內了解到,保監會辦公廳日前印發一份《浙商財險僑興私募債保證保險業務風險事件分析及啟示》的內部資料(以下簡稱《啟示》),稱僑興私募債風險事件對浙商財險償付能力、現金流、公司經營均造成重大影響,保險行業應當從中吸取教訓和經驗,并以案為鑒。截至2017年1月底,浙商財險已賠付完畢僑興私募債保證保險11.46億元。
2016年底,浙商財險承保的僑興私募債保證保險業務爆發風險事件,賠付金額巨大,涉及人數眾多,橫跨銀行、證券、保險等多個金融領域。近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業內獲得的一份名為《啟示》的內部資料,詳細披露了保險業的參與方浙商財險承保僑興私募債的全過程。
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僑興電信、僑興電訊(以下統稱僑興公司)分別在廣東金融高新區股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粵股交)備案發行了各5億元的私募債券,債券期限為2年,利率為年化7.3%,本息合計11.46億元。債券的主承銷商和受托管理人均為粵股交。僑興集團的實際控制人吳瑞林為僑興私募債提供了個人連帶責任擔保。
浙商財險為上述兩筆私募債提供了履約保證保險,合計保險金額為私募債本息11.46億元。廣發銀行惠州分行向浙商財險出具《合作銀行履約保函》承諾承擔擔保責任。
經過浙商財險增信的私募債通過招財寶平臺各分7期向公眾發行。同時,招財寶平臺又為該債券持有人提供“變現”服務, 即債券到期前,如果債券持有人急需用錢,可以通過招財寶另行發布一個質押“變現”的借款信息,向招財寶平臺上的投資者進行變現融資。在債券“變現”融資環節,由眾安在線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借款人提供保證保險的融資增信服務。
2016 年12月15日至2017年1月11日,僑興私募債券面臨違約風險,浙商財險啟動保證保險理賠。截至2017年1月底, 浙商財險僑興私募債保證保險賠付完畢,全部投資人已全額拿到投資款本息。
相對于其他陷入其中的金融機構,為該私募債承保的浙商財險影響尤為深遠。從財務數據看,浙商財險在該事件爆發后多項經營指標巨幅波動。由于“支付原保險合同賠付款項的現金”等會計科目數額大增,其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為-8億元。盈利數據則顯示,浙商財險2016年由盈轉虧,以6.49億元的虧損問鼎當年財險業虧損榜。
不過,從保監會下發的處罰決定書來看,浙商財險2016年年報及2017年一季度的財務報表都因少計提“未決賠款準備金”不盡真實。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還注意到,保監會下發的處罰決定書稱,2016年12月26日、28日,在賠案損失沒有任何變化的情況下,浙商財險對5筆賠案的估損金額進行了人為調整,其目的是為了降低年底入賬的估損金額;2016年12月30日,浙商財險在準備金評估基礎數據中刪除了上述5筆賠案估損數據,其目的是為了在2016年底的準備金評估中完全不反映上述賠案的影響。人為調整估損和刪除估損數據兩項行為合計導致公司2016年末未決賠款準備金少提3.66億元。
會計科目“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公司作為保險人為保險事故已發生未結案的賠案提取的準備金,包括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在資產負債表中計入負債項下。一位注冊會計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未決賠款準備金也作為保險責任準備金的一部分,從而影響公司的營業支出。據了解,非壽險責任準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和保險保障基金。
一位大型險企財務部人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確認,未決賠款準備金的計提對公司利潤產生直接影響。根據該人士說法,2016年浙商財險財報顯示虧6.5億元,實際虧損可能超過十億元。該人士還稱,少計提的未決賠款準備金對償付能力數據也有影響。
保監會還稱,2017年3月,浙商財險承保的有關保證保險業務有4筆賠案報案,公司在2017年3月6日進行了接報案處理,但延遲至4月10日才進行立案處理,導致未能及時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上述4筆賠案立案金額合計2.95億元。對于浙商財險未按規定提取準備金的行為,保監會對浙商財險和相關高管合計罰款58萬元。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浙商財險的償付能力報告顯示,公司2017年一季度末盈利556萬元,二季度末虧損3.07億元。
對于浙商財險在此事件中“兜底”,監管方認為,保險業應從浙商財險的經營問題中反思。《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監管方指出,浙商財險對保證保險這一新興業務的風險認識不足,在僑興債保證保險業務事件中主要存在三大問題。
一是未按規定辦理再保險。2014年底浙商財險資本金加公積金為14.91億元,而僑興私募債項目累計本金達10億元,對于超過公司承保限額的業務,浙商財險未按《保險法》第103條的規定辦理再保險;二是未按規定使用條款。浙商財險在只有一年期保證保險產品情況下,為承保兩年期的僑興私募債保證保險業務,通過拆分保單,連續出具兩張一年期保單的方式承保,違反了《保險法》 及保險產品管理的相關規定;三是內控管理機制不規范。
針對此,保監會在11日下發處罰決定書中,對浙商財險和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罰。對于浙商財險未按規定辦理再保險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4年修正)第103條,保監會對浙商財險處以罰款30萬元,并責令停止接受保證保險新業務6個月。對于是浙商財險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4年修正)第136條,浙商財險被罰款50萬元,并停止接受保證保險新業務6個月。上述處罰措施中,對浙商財險責令停止接受保證保險新業務共1年。
保監會指出,時任總經理金武,作為浙商財險信用保證保險領導小組組長,時任戰略發展部總經理施雪忠、時任市場部總經理助理龔昀,作為浙商財險信用保證保險工作小組組長、副組長,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值得一提的是,作為第一責任人的金武被撤銷了任職資格。
浙商財險的慘痛教訓給全行業敲響警鐘。
首先是合規經營。《啟示》指出,保險公司往往在承保時片面追求業務規模和相關利益而忽視合規經營。浙商財險為規避監管,在承保時采取拆分保單形式,但實際上累積的單一危險單位風險總額早已超過《保險法》規定的最大承保限額。這就導致在僑興私募債風險事件爆發時,浙商財險因面臨現金流不足的壓力而難以迅速履行賠付義務。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此事件之后,保監會于2017年7月20日印發了《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對公司承保相關業務的自留責任余額作出明確要求,對單個履約義務人及其關聯方承保的自留責任余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凈資產的5%,且不得超過5億元。
關于“真假保函”,浙商財險和廣發銀行一度展開論戰。不過,監管方并不認為,浙商財險這次是被“蘿卜章”給“坑”了。
《啟示》指出,浙商財險作為專業的風險管理機構,在僑興私募債風險事件中,過于依賴廣發銀行惠州分行出具的保函,弱化對僑興公司作為第一還款來源的盡職調查,也未全面掌握廣發銀行保函出具制度、流程。這就導致對“僑興公司資金用途、財務狀態均與發債目的、還款能力不符”等真實情況不知不察。
此外,監管方建議,保險公司應當遵循保險大數法則以及風險分散原則,逐步將保證保險業務的發展方向從大額集中調整為小額分散性業務。
2014年起,保險進入P2P網貸行業。2015年,出于對增信的需求,引入保險保障的網貸平臺數量出現大幅度增加。根據相關統計,2016年~2017年期間,約30家保險公司介入到P2P網貸行業的具體保險業務中,險種達十余類,以保證保險最受平臺歡迎。
對此,監管方認為,在我國信用體系尚不健全、實體經濟違約率居高不下、再保險接受難度較大的前提下,面對資本市場、大額信貸業務、民間融資等多方強烈的融資增信需求,應當認清自身狀況和風險管理能力,審慎開展業務,切勿追求短期利益和保費規模,防止信用風險跨行業傳遞,使保險業成為金融風險的最后接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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