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8-06-27 16:32:40
每經編輯 胡玲
6月27日,國家發改委官網發布《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證券期貨業監管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稱,對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收取證券業務監管費,按股票交易額的0.02‰收取。對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收取期貨業務監管費,按交易額的0.001‰收取。對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經紀公司收取的機構監管費,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暫免征收。(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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