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8-08-13 21:23:59
通知要求,金融債券通過招標或者簿記建檔等方式發行過程中,承銷商應嚴格按照中標價格向投資人分銷債券,相關各方不得以手續費、財務顧問費、二級市場交易等任何方式變相向投資人額外返還承銷相關費用。
每經記者|王小璟 每經編輯|陳星
8月13日,央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關于試點開展金融債券彈性招標發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試點開展金融債券彈性招標發行,并且試點階段單期金融債券發行規模彈性調整比例不得超過其初始發行規模的50%。此外,通知明確禁止金融債券承銷過程中的返費行為。
通知所稱彈性招標發行是指金融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招標發行金融債券時,有權根據事先設定的規則,動態調整最終債券發行規模的行為。
試點初期,彈性招標發行暫時用于開發性、政策性金融債券的發行,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可根據試點情況逐步擴大試點范圍。
按照要求,金融機構選擇采用彈性招標方式發行金融債券的,應在發行文件中充分披露發行規模彈性調整機制及相關操作安排,并重點提示發行規模動態調整帶來的風險。此外,金融債券招標觸發發行規模彈性調整機制的,發行人應嚴格按照事先披露的規則進行調整操作。調整結果經發行人和中國人民銀行觀察員簽字確認后方能生效,有關決策材料應妥善保存。
通知要求,試點階段單期金融債券發行規模彈性調整比例不得超過其初始發行規模的50%。金融債券彈性招標發行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債券發行系統進行。
另外,通知明令禁止金融債券承銷返費行為。通知要求,金融債券通過招標或者簿記建檔等方式發行過程中,承銷商應嚴格按照中標價格向投資人分銷債券,相關各方不得以手續費、財務顧問費、二級市場交易等任何方式變相向投資人額外返還承銷相關費用。
通知指出,金融債券發行應選擇具備金融債券承銷經驗和能力的機構作為承銷商,并根據發行規模合理確定主承銷商(如有)數量。承銷商選擇標準應包括但不限于過往承銷經驗、承銷業務機構設置、人員專業性、風險內控機制、銷售網絡有效性、公司規模和盈利狀況、相關業務市場操作規范性等。
通知明確,金融債券發行應堅持市場化原則合理定價,充分體現金融債券的風險收益特征,不得以互持等方式扭曲金融債券定價。對于發行價格與二級市場上市交易價格偏離過大的情況,發行人或主承銷商(如有)應在金融債券發行情況報告中予以說明,并有義務接受監管機構、市場機構的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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