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07-11 19:14:14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蚌埠監管分局針對徽商銀行蚌埠分行及4名支行相關負責人連發5張罰單,對該分行罰款人民幣50萬元,對4名相關負責人處以警告行政處罰。
每經記者 胡琳 每經編輯 盧九安
圖片來源:攝圖網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蚌埠監管分局(以下簡稱“蚌埠監管分局”)針對徽商銀行蚌埠分行及4名支行相關負責人連發5張罰單,對該分行罰款人民幣50萬元,對4名相關負責人處以警告行政處罰。
其中,徽商銀行蚌埠分行因貸款發放后未采取有效手段持續監測借款人賬戶進出情況,未及時發現借款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被蚌埠監管分局處以罰款人民幣5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作出處罰決定日期為2019年7月1日。同時,徽商銀行蚌埠懷遠支行長和主辦客戶經理以及該行蚌埠科技支行行長和主辦客戶經理均被處以警告行政處罰。4名相關負責人主要違法違規事實也為貸款發放后未采取有效手段持續監測借款人賬戶進出情況,未及時發現借款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蚌埠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徽商銀行蚌埠分行作出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顯示,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蚌埠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相關人員作出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顯示,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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