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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特區”“首府”“皇庭”“公館”等詞!山東擬規范建筑物、住宅區名稱

每日經濟新聞 2020-08-06 20:30:16

每經編輯|王曉波

據山東省民政廳網站8月5日發布了《山東省建筑物、住宅區名稱管理暫行規定(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公告。在其中第七條,建筑物、住宅區的名稱方面,擬禁止使用部分語詞和字符,包括:

(一)中國、中華、全國、國家、中央、國際、世界、天下、宇宙、萬國等詞義明顯過大的詞語;國家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特區”“首府”“小鎮”等具有專屬意義的詞語。

(三)“?”“-”等非文字符號、阿拉伯數字、外文或拼音字母。

(四)皇帝、皇庭、御府、帝都、王府、相府、官邸、公館等古代帝王的稱謂以及歷史上的官銜名、職位名的詞語(具有特定歷史、宗教背景的除外)。

(五)描述商業信息(如企業的名稱、簡稱、字號、商標)的語詞、行政區劃名稱(本項建筑物名稱除外)。

(六)具有比較意義、可能貶低其他建筑物名稱含義的數字、序數詞或其他詞語。

(七)其他含義不健康、容易產生歧義或違背政策法規、公序良俗的詞語或者內容。

第八條(分類通名規定)建筑物、住宅區的通名語詞應當與地名類別屬性相適應,禁止使用其他地名類別的通名作建筑物、住宅區名稱的通名。

附征求意見稿全文:

《山東省建筑物、住宅區名稱管理暫行規定(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公告

為加強和規范城鎮建筑物、住宅區名稱管理,進一步提高地名標準化水平,省民政廳研究起草了《山東省建筑物、住宅區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自即日起至8月12日可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一)電子郵件:sdmzqhdmc@shandong.cn

(二)傳真:0531-86152668

(三)信函:濟南市歷下區南新街1號山東省民政廳區劃地名處(郵編:250012)

特此公告。

山東省民政廳

2020年8月5日

山東省建筑物住宅區名稱管理暫行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加強和規范建筑物、住宅區名稱的管理,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山東省地名管理辦法(1998年修正)》及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筑物、住宅區名稱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建筑物標注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名稱(含簡稱)、字號、商標或者招牌的不適用本規定。

建筑物、住宅區名稱的命名更名申報審核程序、權限及其他管理活動依照地名管理法規和相關政策規章執行。

第三條(術語與定義)本規定所稱建筑物、住宅區均應為依法批準建設,其中:建筑物是指具有地名意義、具備商務功能或意義特殊的樓宇建筑(群);住宅區是指在城鎮開發建設、以樓宇建筑(群)為主體,居民日常生活起居的城鎮型居民點。

第四條(基本原則與要求)建筑物、住宅區名稱除應符合本規定第一條所列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含義清晰明辨,積極、健康,符合公序良俗、社會主義道德要求,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設。

(二)積極弘揚傳承區域地名文化,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地理等自然和人文特征。

(三)通俗易懂、照顧習慣、利于傳承、便于記憶。

(四)使用規范漢字書寫、普通話讀音,其羅馬字母拼寫形式符合《漢語拼音方案》《中國地名漢語拼音字母拼寫規則(漢字地名部分)》等國家標準和相關規定。

(五)禁止使用人名、外國地名或者其音譯漢字名稱。

(六)名稱與其使用功能、建筑規模相適應,做到名實相符,不片面夸大其詞、離奇古怪或者故弄玄虛。

第五條(一般要求)同時具備商用、居住或其他功能的城市建筑綜合體,一般應當納入住宅區類別進行命名;若商用或其他功能部分占總建筑面積50%以上且相對獨立的,可以對該部分按建筑物類別另行命名。

第六條(通用規定)建筑物、住宅區名稱應當由專名和通名兩部分組成,專名避免使用單字、通名避免重疊。

建筑物名稱可以在通名前加功能限定性語詞,一般不超過8個漢字;包含政區名稱時原則上應當在其后加綴專屬字號。

住宅區名稱亦可以在通名前加修飾性語詞,一般不超過6個漢字。

第七條(禁止性語詞規定)建筑物、住宅區名稱,禁止使用以下語詞和字符:

(一)中國、中華、全國、國家、中央、國際、世界、天下、宇宙、萬國等詞義明顯過大的詞語;國家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特區”“首府”“小鎮”等具有專屬意義的詞語。

(三)“?”“-”等非文字符號、阿拉伯數字、外文或拼音字母。

(四)皇帝、皇庭、御府、帝都、王府、相府、官邸、公館等古代帝王的稱謂以及歷史上的官銜名、職位名的詞語(具有特定歷史、宗教背景的除外)。

(五)描述商業信息(如企業的名稱、簡稱、字號、商標)的語詞、行政區劃名稱(本項建筑物名稱除外)。

(六)具有比較意義、可能貶低其他建筑物名稱含義的數字、序數詞或其他詞語。

(七)其他含義不健康、容易產生歧義或違背政策法規、公序良俗的詞語或者內容。

第八條(分類通名規定)建筑物、住宅區的通名語詞應當與地名類別屬性相適應,禁止使用其他地名類別的通名作建筑物、住宅區名稱的通名。

常用通名用詞的適用范圍和規定如下:

(一)大廈(大樓):大型樓宇建筑(群)。

(二)廣場:四周由道路圍成相對完整,且有整塊面積露天公共場地的建筑綜合體。

(三)中心:具有某一特定主導功能的建筑物(群)。

(四)城:規模超大的住宅區,或者具有兩種以上商用或者其他功能建筑物群。

(五)商廈(商城、商場):具有商業(辦公)、娛樂、餐飲等多功能的建筑(或占地)面積較大的建筑物。

(六)閣、館:相對獨立、具有特定功能或者意義特殊的低層數建筑物。

(七)廈、樓、坊:普通樓宇建筑物(不含構筑物)。

(八)新村:舊城改造新建的,有較完善生活配套設施的相對集中的住宅區。

(九)花園(苑):綠地和人工景點等休閑地面積達占地面積50%以上的住宅區。

(十)山莊:綠化面積達占地面積40%以上,依山而建的住宅區。

(十一)公寓、商住樓:特指具有商務、居住功能且區別于普通商品住宅的樓宇建筑物。

(十三)小區、苑、莊、宅、庭、居、院、舍、廬等:本條(八)(九)(十)(十一)項之外的其他住宅區。

(十三)其他通名。使用其他語詞作通名的應當符合本地區的規定,且符合現代漢語規范、使用習慣。

(一)(二)(三)(四)(五)項由各市根據本地區實際設定占地面積、建筑面積或樓層數、高度等最低標準。

第九條(審理要求)地名命名更名管理職能部門在受理建筑物、住宅區名稱申報業務時,應當對其名稱的重復性和規范性進行審核,對不符合現行地名管理法規、政策規章和本規定要求的,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告知申報人更換名稱。

第十條(備案材料要求)申報建筑物、住宅區名稱許可或備案時,提交的材料應當載明標準地名書寫形式、漢語拼音拼寫、地名含義和其他相關屬性信息材料。材料內容和格式文本由各市級職能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地名標志的標注要求)建筑物、住宅區設置地名標志時,應當標注標準名稱。

第十二條(標準名稱的使用)建筑物、住宅區名稱經法定程序命名或者更名后方可使用。在相關申報審批(許可)、營銷廣告、市場交易、產權登記等環節,應當使用標準名稱,不得私自增加、減少或者更改標準名稱用字。

第十三條(規定的解釋權)本規定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規定的生效起止時間)本規定自2020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XX月XX日。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圖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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