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09-03 11:35:40
每經編輯|張楊運
2020年9月3日(星期四)上午10:00,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新聞發布會,會上記者對人們關注的熱點問題進行了提問。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表示:
這位記者朋友點到了《指導意見》實施中最關鍵的問題。
正當防衛制度與人民群眾的正義觀、安全觀密切相關。
第一,要嚴格公正辦案,捍衛法治精神。
實踐中,“人死為大”的觀念在社會上仍然根深蒂固。電梯勸阻吸煙猝死、私自爬樹摘楊梅墜亡等事件之所以會成為訴訟案件,明顯是受到這一觀念的影響;有的涉正當防衛案件在處理時之所以出現偏差甚至嚴重失當,也與此有關。這種不問是非、不分對錯一味強調“人死為大”的觀念顯然與法治原則不相符。因此,《指導意見》首當其沖要求,必須把握立法精神,嚴格公正辦案,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目的是要捍衛法治精神,讓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溫度。
第二,要把防衛人當普通人,不能強人所難。
正當防衛的具體適用,蘊含著價值判斷和事實認定問題,必須結合具體案件情況作出準確認定。實踐中,個別案件的處理結果與社會公眾的認知出現較大偏差,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辦案人員脫離防衛場景進行事后評判,而沒有充分考慮防衛人面對不法侵害時的特殊緊迫情境和緊張心理。這就勢必導致對正當防衛的認定過于嚴苛,甚至脫離實際。因此,必須堅持一般人的立場作事中判斷,即還原到防衛人所處的具體情境,設身處地思考“一般人在此種情況下會如何處理”,堅持綜合判斷原則,不能對防衛人過于嚴苛,不能強人所難,更不能做“事后諸葛亮”。
第三,要堅持法理情統一,不能簡單司法。
周強院長在第七次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指出:“司法絕不能背離人之常情、世之常理。要將法律的專業判斷與民眾的樸素認知融合起來,以嚴謹的法理彰顯司法的理性,以公認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兼顧天理、國法和人情。”司法實踐中,個別涉正當防衛案件的處理看似于法有據,但結果得不到社會認同,一個重要原因在于有關辦案人員沒有充分考慮常理、常情,導致對法律規定的理解和適用與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一般認知出現偏差。基于此,辦理正當防衛案件,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確保案件處理符合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真正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圖片來源:最高法官網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表示:
除了在“總體要求”方面強調要“準確把握界限,防止不當認定”“對于以防衛為名行不法侵害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避免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以外,在諸多具體規則的設定方面,也注重體現上述精神。
《指導意見》第七條強調:“明知侵害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應當盡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
《指導意見》第十條明確:“對于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指導意見》第十條規定:“不法侵害系因行為人的重大過錯引發,行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況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還擊的,不應認定為防衛”,等等。
總之,《指導意見》的精神是既要旗幟鮮明地保護正當防衛者和見義勇為人的合法權益,也要積極引導社會公眾依法、理性、和平解決瑣事糾紛,大力弘揚社會正氣,盡力消除社會戾氣,彰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勞東燕:
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做法和經驗:
一是依法準確辦理有重大影響和典型意義的涉正當防衛案件,向社會傳遞司法正能量。
2018年指導地方檢察機關辦理昆山“龍哥”案、福州趙宇見義勇為案,2019年指導地方檢察機關辦理河北淶源反殺案、邢臺董民剛案、浙江盛春平案、云南唐雪案等,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向社會傳遞了“邪不壓正”的司法立場。這些影響性防衛案件的正確處理,對于彰顯“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弘揚社會正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也對各級檢察機關辦理類似案件具有積極的示范指導作用。其中的趙宇見義勇為案和盛春平正當防衛案也入選了今天發布的典型案例。
二是積極制發指導性案例,明確正當防衛適用標準。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門針對正當防衛問題發布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分別是陳某正當防衛案、于海明正當防衛案、侯雨秋正當防衛案和朱鳳山故意傷害(防衛過當)案。這4個案例結合案件情況,直觀、具體地闡釋了一般防衛、特殊防衛與防衛過當在認定中的界限和把握標準,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的復雜法律問題,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法治需求。最高檢發布指導性案例,既是開展以案釋法,強化法治宣傳,在檢察環節落實“誰司法誰普法”責任制的具體舉措;同時也有利于積極引導各級檢察機關把握正當防衛本質特征,明確法律依據,厘清法律界限,正確處理正當防衛案件,增進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檢察機關處理決定的理解和認同。
三是努力引領、重塑正當防衛理念,引導社會公眾循法而為,依例而行。
辦理涉正當防衛案件和制發指導性案例等相關工作,有效喚醒了正當防衛制度這一“沉睡條款”。根據最高檢12309公開網文書統計,2017年1月至2020年4月,全國檢察機關辦理涉正當防衛案件中,認定正當防衛不批捕352件、不起訴392件。其中,2017年不批捕48件48人、不起訴54件55人;2018年不批捕91件91人,同比增長89.6%;不起訴101件101人,件數和人數同比分別增長87%、83.6%;2019年不批捕187件187人,同比增長105.4%;不起訴210件212人,件數和人數同比增長分別為107.9%、110%,兩年之間翻了一番。涉正當防衛不捕不訴案件同比大幅增長的背后,充分體現了正當防衛理念的重塑,推動公平正義以人民群眾看得見、聽得懂的方式加以實現,也使得“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勞東燕:
《指導意見》第四部分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明確了特殊防衛具體適用的有關問題。刑法作出特殊防衛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到這些犯罪都嚴重威脅人身安全,被侵害人面臨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很難辨認侵害人的目的和侵害程度,也很難掌握實行防衛行為的強度。如果規定得太嚴,就會束縛被侵害人的手腳,妨礙其與犯罪作斗爭的勇氣,不利于公民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因此,《指導意見》第四部分遵循刑法的立法目的,對如何準確認定特殊防衛作了進一步細化規定:
一是要求準確理解和把握“行兇”。
“行兇”是司法實踐中的認定難點,《指導意見》強調了兩方面的判斷因素:一是使用致命性兇器;二是對他人人身安全造成現實、嚴重、緊迫的危險。
二是要求準確理解和把握“殺人、搶劫、強奸、綁架”。
從特殊防衛規定的立法目的看,刑法規定的“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不是指向具體的罪名,而是指具體的犯罪手段,《指導意見》對此予以明確和強調。
三是要求準確理解和把握“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即應當是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行為相當,并具有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緊迫危險和現實可能的暴力犯罪。
四是要求準確把握一般防衛與特殊防衛的關系,即對于不符合特殊防衛起因條件的防衛行為,應當進一步考慮是否可認定為一般的正當防衛。
這些規定是對司法機關辦案經驗的總結,有利于更好地指導公安司法機關的執法司法活動,依法準確適用刑法關于正當防衛的規定。
公安部法治局二級巡視員曾斌表示:
《指導意見》出臺后,公安機關將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好貫徹執行工作。
一是認真組織學習培訓,準確把握《指導意見》的精神實質和主要內容。
二是不斷提高執法辦案能力,認真做好相關案件的偵查取證工作。
公安機關將繼續深化執法規范化建設,不斷提升廣大民警規范執法辦案的能力水平。在辦理涉正當防衛案件時,公安機關將依法及時、全面收集與案件相關的各類證據,為案件的依法公正處理奠定事實根基。要做到及時取證,對沖突現場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的,做到第一時間調取;對沖突過程有目擊證人的,第一時間詢問。要做到全面取證,依法及時收集對證明案件事實有價值的各類證據,特別是涉及判斷是否屬于防衛行為、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以及有關案件前因后果等的證據。
三是加強對受案立案工作的監督管理,強化源頭管控。
公安機關將認真落實受案立案工作機制改革要求,充分發揮法制部門受案立案的監督主管職責,加強對涉及防衛情節警情的審核把關,依法認定防衛情節的性質。對于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認定為正當防衛;已經立案的,及時撤銷案件。對于具有防衛情節,但涉嫌防衛過當,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辦,依法準確適用強制措施。
四是加強案件審核把關,提高辦案質量。
五是做好釋法析理和法治宣傳工作,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封面圖片來源:最高法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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