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1-08-08 00:02:33
每經編輯|畢陸名
實踐中,勞動合同通常是一式兩份,分別為勞動者、用人單位保管。不過,有的公司因管理不善等,勞動合同時常不翼而飛了,員工因此索賠,法院會不會支持?這里就有一個鮮活的案例。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萬某于2017年3月20日入職中山XX攝影器材有限公司做數控車工,于2017年9月8日離職。
2017年9月6日,公司稱其因辦公室內的11份勞動合同及合同簽收表被盜向中山市公安局坦洲分局永前派出所報案,有報警回執為證。
2017年9月7日,萬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9月7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25000元。
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須于仲裁裁決生效后即支付萬某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9月7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25000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公司無需支付雙倍工資差額25000元。
一審法院:公司無法舉證證明其被盜的11份勞動合同中包括公司與萬某簽訂的勞動合同,故應支付二倍工資
一審法院經調查核實,本案系勞動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及第八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關于公司是否與萬某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一、公司報警稱其放置在辦公室內的勞動合同等材料被盜,也確認其無法舉證證明被盜的勞動合同中包含與萬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二、公司舉證其在萬某入職前后,與已離職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收表及勞動合同被盜的在職員工補簽的合同及簽收表,證明其有積極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及其在勞動合同丟失后通知萬某補簽勞動合同并實際與萬某補簽了勞動合同,但其提供的電腦界面截圖及其他員工的勞動合同亦無法證明雙方爭議的事實,公司舉證的證據之間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無法證明其與萬某已補簽勞動合同的事實。
綜上,一審判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公司需向萬某支付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9月7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25000元。
公司不服,向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報警回執只能證明存在勞動合同被盜的事實,而不能證明被盜的勞動合同中包括與萬某簽訂的勞動合同,應支付二倍工資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公司提交的報警回執只能證明存在勞動合同被盜的事實,而不能證明被盜的勞動合同中包括與萬某簽訂的勞動合同。公司提交的簽訂勞動合同通知無證據證明已向萬某送達,不能認定其真實性。公司與其他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不能當然證明已與萬某簽訂了勞動合同。因此,公司提交的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缺乏關聯性,其主張已與萬某簽訂勞動合同的證據不足,法院不予認定。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為勞動合同糾紛。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為萬某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請求是否成立。公司提交的報警回單等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應當支付萬某2017年4月20日至同年9月7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予以維持。依照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申請再審:公司冤枉啊!公司高度懷疑萬某有作案動機,借公司失去勞動合同之機實施詐騙
公司申請再審稱,公司11份勞動合同及簽收表2017年9月6日被盜,當時已報警立案,后發生萬某等四人集體辭職,隨后萬某等相繼提起仲裁,公司高度懷疑萬某等四人有作案動機,借公司失去勞動合同之機實施詐騙。公司遵守法律法規為員工參加社保,在主觀、客觀上都不存在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公司除了不能提交被盜走的萬某等的勞動合同原件,但出示的勞動合同文本電子版、合同簽訂電子記錄表、與公司其他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被盜后補簽的勞動合同等都可以顯示公司與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的事實,與本案存在關聯,公司不應支付萬某等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綜上,公司請求依法予以再審。
高院再審: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已與萬某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廣東高院經審查認為,本系列案為勞動合同糾紛。根據公司的再審申請,案件的爭議焦點是公司應否向萬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的問題。
公司主張與萬某等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就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公司提交的報警回執雖可以證明2017年9月6日發生了勞動合同被盜的事件,但不能證明被盜的勞動合同中包括與萬某等簽訂的勞動合同;提交的簽訂勞動合同的通知無證據證明已向萬某等送達,萬某等均不予確認;提交的勞動合同文本電子版沒有萬某等的簽名,萬某等又不予確認;提交的與公司其他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不能證明與萬某等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據此,一、二審認為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已與萬某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并無不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一、二審認定公司應當支付萬某2017年4月20日至同年9月7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主張不應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理據不足,不予支持。至于公司再審審查期間提交的證據,已超過舉證期限,且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規定的足以引起再審事由的新證據,不予采信。
綜上,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再審情形。駁回公司的再審申請。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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