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06-17 18:48:34
每經編輯|孫志成
父母遇害,女孩一夜成為孤兒,舅舅私自處置百萬遺產。兩個月前,這起案件引發大量關注。
近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特殊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作出終審裁定:一審判決生效,女孩的舅舅及其前妻連帶賠償損失130萬元。
將外甥女房屋低價賣給前妻
抵押獲取百萬借款
據江寧檢察微信公眾號,2020年5月的一天,江寧區檢察院檢察官侯淑云注意到江寧警方發布的一則案情通報。一對中年夫婦在家中被害,犯罪嫌疑人殷某已被抓獲。憑借多年從事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敏感性,侯淑云意識到這對夫婦可能留有未成年子女。侯淑云立即聯系警方了解案情,確認被害夫婦留有一個15歲的女兒小玲(化名),正在讀書。
2020年9月,殷某故意殺人一案由南京市檢察院向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審查起訴期間,市區兩級檢察機關成立工作專班,依法幫小玲申請司法救助金,保障她的日常生活和學習。
檢察官與小玲談話 圖片來源:江寧檢察
根據小玲意愿,其舅舅陳某成為她的監護人。完成法律程序后,相關補助和救助金都發放給了陳某。不久,江寧區檢察院在回訪時發現,小玲不知道自己享有民政部門發放的每月2200元的孤兒救助金。同時,在被問及父母是否留有遺產時,小玲表示均由陳某打理,自己并不知情。
為了保障小玲的合法權益,檢察官試圖聯系陳某,進一步核實遺產處置情況,卻始終聯系不上。據了解,陳某自2021年起就一直在河南做生意,沒有回南京,檢察官心中的疑問越來越大。經向房產部門、民政部門及小玲所在社區等多方調查證實,小玲父母曾以小玲的名義購買一套房產,但該房產已于2020年12月由陳某過戶給其前妻湯某。湯某先后于2021年2月、4月將該房產進行了兩次抵押,借款共103萬元,而所得款項既未告知小玲,也未用于小玲的生活。
梳理所有調查情況,檢察官認為陳某在履行監護職責期間,利用小玲的年幼無知,私自處置其合法財產,嚴重損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因該案刑事立案證據不足,從民事途徑入手更適合維護小玲的合法權益,市區兩級檢察機關迅速制定民事救助方案,督促民政部門將救助金發放至小玲自己名下,避免其財產繼續受損。同時,根據小玲希望其祖母履行監護職責的意愿,江寧區檢察院聯系區公證局上門核查并準備公證,但因其祖母罹患癌癥,身體虛弱且需長期治療,只能放棄。
沒有更合適的監護人人選,小玲又一次陷入困境。經過多方討論,最終確定待小玲成年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市區兩級檢察機關協助小玲及法律援助律師收集整理相關證據、明確訴訟事由、制作法律文書。
2022年9月,小玲成年了。她立即向江寧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陳某與湯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以及相關借款合同無效,并申請江寧區檢察院支持起訴。
據揚子晚報,法援律師提出,陳某的兩筆借款均用于自己的生活及經營,其和湯某合謀串通,惡意侵占小玲的財產。因借款銀行對該房屋的評估金額為130.3萬元,故小玲請求法院判令陳某和湯某賠償損失130萬元。
法院判決按市場價賠償130萬元
2022年10月,江寧區檢察院支持起訴。2023年2月,江寧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江寧法院一審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不得違法處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該案中,被告陳某在小玲未成年時,利用其監護人的身份之便利,與他人合謀通過訂立買賣合同的方式轉移小玲名下之房產并將之抵押用于借款,但因此所獲得的利益卻未曾用于小玲的生活或學習。法院認定,陳某的上述行為侵害了未成年人小玲合法的財產權,應當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據揚子晚報,該案一審判決書中還指出,湯某在明知小玲系未成年人的情況下,仍然按照陳某的指示與小玲訂立買賣合同并受讓案涉房屋,此后又將房屋抵押用于借款,但至今未向小玲支付合同價款。根據湯某的上述行為可認定其為本案共同侵權人,應當與陳某承擔連帶責任。至于其將案涉房屋抵押所得借款交付給何人使用,則與本案所涉侵權法律行為無關,法院在本案中不予理涉。
對于小玲主張因陳某和湯某的侵權行為產生損失金額130萬元,法院予以確認。
綜上,江寧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陳某與湯某連帶賠償小玲損失130萬元。
一審判決后,湯某不服提起上訴,因其未在指定期限內交納上訴費,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于近日作出終審裁定:本案按上訴人湯某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裁判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據揚子晚報,該案中還有一個法律問題得關注。陳某和湯某在一審過程中均辯稱這套房屋在過戶前已經征得小玲的同意,且已承諾為其再另外購買一套房產,故不存在違法侵權行為的意見。那么,法院會如何認定這一問題?
對此法官指出,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因小玲在房屋過戶時尚未成年,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僅能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當的民事法律行為。
“對于處分案涉房屋等大額財產的法律后果和風險,彼時的小玲顯然尚不具備完全的風險判斷和后果承受能力,故即便陳某和湯某在過戶前征得了小玲的同意,并承諾為其另行購房,但在辦理過戶之后卻并未對小玲做出任何實質補償?!狈ü俦硎?,兩被告的行為顯然并非為了維護小玲的利益,而是為了侵占小玲的財產以牟取自己的利益。因此,法院對兩被告的相關辯稱意見不予采納。
編輯|孫志成 杜恒峰
校對|何小桃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江寧檢查、揚子晚報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
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讀者熱線:4008890008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