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12-30 00:11:34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12月29日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二)共八條,進一步修改完善行賄犯罪規定,加大對行賄行為懲治力度。
每經記者 石雨昕 每經編輯 陳星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12月29日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二)共八條,進一步修改完善行賄犯罪規定,加大對行賄行為懲治力度。
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多次行賄或者向多人行賄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在國家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的;為謀取職務、職級晉升、調整行賄的;對監察、行政執法、司法工作人員行賄的;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防災救災、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12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記者會,發言人臧鐵偉表示,長期以來,實踐中存在對行賄懲處偏弱的情況。從有關數據看,同期行賄受賄案件查處數量差距較大。這種過于寬大、不追究行賄的情況,不利于切斷賄賂犯罪因果鏈,行賄不禁,受賄不止。系統治理行賄犯罪問題,需要進一步發揮刑法在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中的重要作用。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2021年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要求,堅決查處行賄行為,重點查處多次行賄、巨額行賄以及向多人行賄,特別是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的;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在國家重要工作、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的;在組織人事、執紀執法司法、生態環保、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幫扶救災、養老社保、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的;實施重大商業賄賂的行為。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電話采訪時表示,這是在立法中作了更明確的規定,完善了行賄罪從重處罰情形。對行賄具體規定了從重處罰情節,使從重處罰情節細化、法定化。
臧鐵偉表示,黨的二十大強調“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行賄人不擇手段“圍獵”黨員干部是當前腐敗增量仍有發生的重要原因,對行賄行為決不能縱容。這次修改是在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賄犯罪的基礎上對行賄犯罪的又一次重要修改,從刑法上進一步明確規定,對一些嚴重行賄情形加大刑事追責力度。本次修改還進一步調整、提高了單位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等相關賄賂犯罪的刑罰,加強犯罪懲治。
阮齊林表示,單位涉賄賂犯罪法定刑提高,使之與個人賄賂犯罪的處罰取得一定平衡,糾正單位涉賄賂犯罪處罰偏輕的情況。
臧鐵偉在記者會上提到,黨中央高度重視民營企業發展工作,要求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從制度和法律上把對國企民企平等對待的要求落下來。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發布,對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的防范治理提出明確要求。
這次修改刑法,將現行刑法第165條、第166條、第169條對國有企業等相關人員適用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為親友非法牟利、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企業資產犯罪擴大到民營企業,同時立足民營企業發展中的情況和特點作出規定。目的是懲治民營企業內部人員、關鍵崗位人員通過各種非法手段進行的“損企肥私”行為,加強對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的保護,進一步增強民營企業家信心,為民營企業有效預防懲治內部腐敗犯罪提供法律手段。
阮齊林表示,過去對國有企業等相關人員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為親友非法牟利、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企業資產犯罪可以認為是犯罪,但對民企不適用,對民營企業和股東保護力度不夠。
“刑法的這一調整有利于加強對民企的保護,規制民企經理人以權謀私損害企業利益、股東利益行為,同時也體現了平等保護。”阮齊林說。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41N87670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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