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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公布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白蘭地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商務部網站 2025-07-04 15:10:41

7月4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34號公告,公布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白蘭地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裁定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白蘭地存在傾銷,國內相關白蘭地產業受到實質損害威脅,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最終裁定中認定的傾銷幅度為27.7%-34.9%。此外,商務部經依法審查,接受了歐盟有關行業協會和企業提出的價格承諾,對符合承諾條件的相關進口產品不征收反傾銷稅。

應國內相關白蘭地產業申請,商務部于2024年1月5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白蘭地發起反傾銷調查。立案后,商務部嚴格按照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世貿組織相關規則進行調查,在初步調查基礎上于2024年8月29日公布了該案肯定性初裁裁定,隨后經過進一步調查,作出上述最終裁定。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2082000。該稅則號項下裝入200升及以上容器的蒸餾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不在本次調查范圍之內。

 

商務部公告2025年第34號 公布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白蘭地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發布單位】貿易救濟局

【發布文號】商務部公告2025年第34號

【發文日期】2025年07月04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24年1月5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24年第1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裝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餾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以下稱被調查產品或相關白蘭地)進行反傾銷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2024年8月29日,調查機關發布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白蘭地存在傾銷,中國相關白蘭地產業受到實質損害威脅,并且傾銷與實質損害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繼續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1)。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白蘭地存在傾銷,國內相關白蘭地產業受到實質損害威脅,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5年7月5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白蘭地征收反傾銷稅。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裝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餾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

被調查產品名稱:裝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餾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通常稱白蘭地)。

英文名稱:Spirits obtained by distilling grape wine in containers holding less than 200 liters (usually called Brandy)。

產品描述:以葡萄、葡萄汁(漿)、葡萄皮渣、葡萄酒等為原料制得的烈性酒。

用途:主要作為飲料酒供人消費。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2082000。該稅則號項下裝入200升及以上容器的蒸餾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不在本次調查范圍之內。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在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

初裁后,歐盟有關行業協會和企業向調查機關提交了價格承諾申請,調查機關對價格承諾進行了審查。根據《反傾銷條例》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接受上述價格承諾(見附件3),該承諾與本終裁決定同時生效。在價格承諾執行期間,上述公司生產的被調查產品以不低于承諾價格向中國出口的不征收反傾銷稅;如出現違反價格承諾或其他終止價格承諾的情況,則按照終裁裁定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25年7月5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歐盟的相關白蘭地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消費稅以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與關稅、反傾銷稅、進口數量乘以消費稅定額稅率之和,再除以(1-進口環節消費稅比例稅率)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同時以進口數量從量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加上關稅、反傾銷稅和進口環節消費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對自2024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7月4日止(含當日)進口的原產于歐盟的相關白蘭地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有關進口經營者依據商務部2024年第42號公告和2024年第50號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或保函,海關按規定退還保證金或解除擔保。

對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之日前進口的原產于歐盟的相關白蘭地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五、征收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的期限

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白蘭地征收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的實施期限自2025年7月5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歐盟未在調查期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七、期間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間復審。

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公告自2025年7月5日起執行。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白蘭地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2. 各公司反傾銷稅稅率列表

3. 適用價格承諾公司名單及價格承諾公開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25年7月4日

責編 張喜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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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34號公告,公布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白蘭地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裁定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白蘭地存在傾銷,國內相關白蘭地產業受到實質損害威脅,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最終裁定中認定的傾銷幅度為27.7%-34.9%。此外,商務部經依法審查,接受了歐盟有關行業協會和企業提出的價格承諾,對符合承諾條件的相關進口產品不征收反傾銷稅。 應國內相關白蘭地產業申請,商務部于2024年1月5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白蘭地發起反傾銷調查。立案后,商務部嚴格按照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世貿組織相關規則進行調查,在初步調查基礎上于2024年8月29日公布了該案肯定性初裁裁定,隨后經過進一步調查,作出上述最終裁定。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2082000。該稅則號項下裝入200升及以上容器的蒸餾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不在本次調查范圍之內。 商務部公告2025年第34號 公布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白蘭地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發布單位】貿易救濟局 【發布文號】商務部公告2025年第34號 【發文日期】2025年07月04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24年1月5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24年第1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裝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餾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以下稱被調查產品或相關白蘭地)進行反傾銷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2024年8月29日,調查機關發布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白蘭地存在傾銷,中國相關白蘭地產業受到實質損害威脅,并且傾銷與實質損害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繼續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1)。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白蘭地存在傾銷,國內相關白蘭地產業受到實質損害威脅,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5年7月5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白蘭地征收反傾銷稅。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裝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餾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 被調查產品名稱:裝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餾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通常稱白蘭地)。 英文名稱:Spirits obtained by distilling grape wine in containers holding less than 200 liters (usually called Brandy)。 產品描述:以葡萄、葡萄汁(漿)、葡萄皮渣、葡萄酒等為原料制得的烈性酒。 用途:主要作為飲料酒供人消費。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2082000。該稅則號項下裝入200升及以上容器的蒸餾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不在本次調查范圍之內。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在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 初裁后,歐盟有關行業協會和企業向調查機關提交了價格承諾申請,調查機關對價格承諾進行了審查。根據《反傾銷條例》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接受上述價格承諾(見附件3),該承諾與本終裁決定同時生效。在價格承諾執行期間,上述公司生產的被調查產品以不低于承諾價格向中國出口的不征收反傾銷稅;如出現違反價格承諾或其他終止價格承諾的情況,則按照終裁裁定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25年7月5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歐盟的相關白蘭地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消費稅以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與關稅、反傾銷稅、進口數量乘以消費稅定額稅率之和,再除以(1-進口環節消費稅比例稅率)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同時以進口數量從量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加上關稅、反傾銷稅和進口環節消費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對自2024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7月4日止(含當日)進口的原產于歐盟的相關白蘭地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有關進口經營者依據商務部2024年第42號公告和2024年第50號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或保函,海關按規定退還保證金或解除擔保。 對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之日前進口的原產于歐盟的相關白蘭地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五、征收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的期限 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白蘭地征收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的實施期限自2025年7月5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歐盟未在調查期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七、期間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間復審。 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公告自2025年7月5日起執行。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白蘭地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2. 各公司反傾銷稅稅率列表 3. 適用價格承諾公司名單及價格承諾公開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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