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5-09-20 09:18:38
每經編輯|段煉
9月19日,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金庸訴江南”案,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多次調解,當事人最終達成全面和解。至此,這起歷時九年、波及出版行業與文學創作界,被稱作“同人作品第一案”的著作權糾紛,終于畫上圓滿的句號。
該案源于江南早年創作的校園小說《此間的少年》。作品大量使用了金庸《射雕英雄傳》等多部經典武俠小說中的郭靖、黃蓉、令狐沖、喬峰等人物名稱、關系以及性格特征等元素,且案外某出版社最初出版的版本副標題為“射雕英雄的大學生涯”。金庸以作品涉嫌構成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于2016年7月訴至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請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
《此間的少年》早期版本 圖片來源:封面新聞
因對法律定性、責任承擔方式及賠償數額等核心問題存根本分歧,一審后,雙方均不服判決,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判決,認定被訴侵權行為分別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判令被訴侵權作品《此間的少年》作者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登報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168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20萬元,北京聯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維公司就其中33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不過雙方仍未能息訴,相繼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審查期間,廣東高院并未局限于法律條文的技術性審查,而是立足于徹底化解矛盾、定分止爭。合議庭多次組織各方進行磋商,圍繞“同人創作的法律邊界”“著作權項下各類權利的侵權認定標準”“停止侵害的具體履行方式”以及“消除影響如何實現”等爭議焦點,耐心釋法明理,逐步引導達成共識。
最終,在法院的主持下,各方成功達成一攬子和解協議,主要包括:
各方一致同意不以“剽竊”定性被訴行為;
江南創作時因欠缺著作權法律知識、未事先取得金庸改編作品的許可,對金庸造成損害;
江南同意不再以原樣再版《此間的少年》,如未來再版,將不再使用金庸作品中的獨創人物名稱及相關內容;
2002年由案外某出版社出版的《此間的少年》所使用的副標題“射雕英雄的大學生涯”,構成不正當競爭;
對于原二審判決所確定的賠償金額,江南已履行,各方不再就此主張變動;
各方當事人簽收調解書后,原一、二審判決均不再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問:作為“同人作品第一案”的“金庸訴江南案”,在貴院的主持下調解結案。根據貴院發布的結案信息,各方在調解協議中確認:江南創作《此間的少年》的行為,各方均同意不以“剽竊”定性;但江南創作該作品時,因欠缺著作權法律知識,沒有取得金庸先生改編作品的事先許可,對金庸先生造成損害。該案是否告訴公眾,“同人作品”是侵害原作著作權的作品?
本案承辦人、廣東高院民三庭法官李艷:本案調解協議的內容系各方當事人經反復溝通協商確定的,體現的是各方當事人對其民事權利的處分,僅對本案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對于“同人作品”是否侵權的問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同人作品”的創作形式多樣,從法律層面分析,“同人作品”與原作的關系存在多種可能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的規定,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著作權保護遵循“思想表達”二分法原則,著作權保護具體表達而不保護抽象思想,“獨創性”的判斷首先應限于具體表達的范疇。對于“同人作品”是否侵犯原作著作權,先要分析兩者“同”的是抽象思想還是具體表達,再分析兩者“同”的具體表達是否系原作作者獨創,最后還要分析“同”的具體、獨創性表達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等不侵權情形。在著作權法的侵權分析框架之下,依據具體案情進行判斷,得出相應的結論。
編輯|段煉 杜波
校對|張益銘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自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州日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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