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5-12-11 20:30:59
每經記者|陳晨 每經編輯|葉峰
在監管全面從嚴的當下,一則關于資深保薦代表人(以下或簡稱保代)因“突擊入股”或面臨重刑的消息,讓整個投行圈頗感震驚。
12月9日,據《財新》報道,某頭部券商投資銀行業務管理委員會執行總經理、保薦代表人杜鵬飛,因在振華新材(SH688707,股價13.60元,市值69.19億元)IPO(首次公開募股)項目中涉嫌“突擊入股”,被檢方以“受賄罪”提起公訴。令人咋舌的是,盡管涉案金額為410萬元,杜鵬飛個人分得約200萬元,但檢方建議的量刑卻高達10至11年。
此外,《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這起案件并非簡單的貪腐,其背后交織著發行人融資受挫后的“主動邀約”、保薦代表人利用熟人代持的隱秘操作,以及司法機關對證券從業人員“交易型受賄”的嚴厲打擊。
一審開庭審理尚未宣判
12月9日,有關某頭部券商原保薦代表人杜鵬飛“突擊入股”被法院開庭審理的消息在資本市場廣泛流傳,引發業內強烈關注。有知情人士表示,該消息基本屬實。據悉,其“突擊入股”的對象正是科創板上市公司振華新材。
據《財新》消息,該案件已于2025年10月下旬在一審法院開庭審理。檢方在起訴書中以“受賄罪”對杜鵬飛提起公訴,認定其涉案金額為410萬元,并給出了極具震懾力的量刑建議——判處10至11年有期徒刑。目前,該案仍在審理中,尚未宣判,但檢方的量刑建議已釋放出明確的嚴懲信號。
杜鵬飛在投行圈并非新人。在案發前,他曾擔任某頭部券商投資銀行業務管理委員會執行總經理,履歷光鮮,經驗豐富。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到,杜鵬飛曾主持或參與多個重要資本運作項目,包括振華新材、思維列控、大參林IPO項目,以及香雪制藥配股和公司債發行、華鋒股份可轉債、雷科防務非公開再融資項目。此外,他在并購重組領域也頗有建樹,曾參與盛路通信、雷科防務、東方精工、紅相股份、華鋒股份等公司并購重組工作。
然而,就是這樣一位資歷深厚的“金牌保代”,卻倒在了振華新材IPO項目上。記者通過公開資料梳理出杜鵬飛在該項目的履職軌跡:2019年8月,其所在券商與振華新材簽訂輔導協議,杜鵬飛擔任輔導組組長;2021年1月,公司遞交招股書;2021年9月,振華新材成功登陸科創板,杜鵬飛是簽字保薦代表人之一。直到2024年11月,振華新材發布公告稱,原保薦代表人杜鵬飛因工作變動,不再擔任公司保薦代表人。如今看來,那次“工作變動”正是其置身于法律旋渦的前奏。
這起案件之所以引發廣泛討論,除了量刑之重外,其案發緣由也頗具戲劇性和警示意義。通常觀念中,“突擊入股”多為保薦代表人利用信息優勢主動尋租,但在杜鵬飛案中,卻出現了發行人“主動求援”的情節。
根據振華新材招股說明書披露,2019年7月,即簽署輔導協議前夕,振華新材啟動一輪定向增發,決定以12.50元/股的價格向原股東融資。公司原計劃募集資金不超過8億元,但因部分股份未參與認購,最終只募集到5.13億元,募資規模未達預期。
在這種背景下,振華新材主動找到項目關鍵人物——輔導組組長杜鵬飛。據《財新》報道,振華新材主動提出,杜鵬飛可以通過老股東代持的方式參與本輪定增。于是,杜鵬飛最終選擇了接受。
公司股價一度表現強勁
不過,為了掩人耳目,杜鵬飛并未親自出資,而是聯系一位熟識的上市公司職員劉飛(化名),向其推介這一機會。劉飛隨后出資150萬元,將資金轉入指定代持賬戶,股權則登記在某老股東名下。值得注意的是,這一過程中二人未簽署任何書面協議,僅口頭約定:若未來股票上市產生收益,二人平分。
隨著振華新材上市進程推進,這筆“投資”迎來暴利時刻。2021年9月,振華新材以11.75元/股的價格登陸科創板。上市后,公司股價表現強勁,限售期內一度飆升至80.00元/股高位。即便到2022年9月首批限售股解禁時,其股價仍維持在50元/股左右。解禁期一到,代持賬戶便開始陸續減持,最終合計實現收益410萬元,劉飛將其中約200萬元通過代持人轉交給杜鵬飛。
對于“擬上市公司主動邀約”這一說法,記者曾嘗試向振華新材方面求證。2025年12月9日,振華新材董事會辦公室工作人員回應《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稱,已關注到相關媒體的報道,但其層級不了解具體情況,建議記者直接向報道媒體求證,其未對董事會秘書進行進一步轉達。
檢方此次明確以“受賄罪”起訴并建議重判,那么,為何“突擊入股”會被認定為“受賄罪”呢?
中國檢察官微信公眾號曾專門發文分析此類“交易型受賄”的法理邏輯。文章指出,證券公司的保薦業務既有勞務行為的性質,又有職務行為的性質。保薦代表人利用其中的職務行為因素,向擬上市公司索取或者接受經濟利益的,屬于“利用職務便利”。受賄犯罪數額是職務行為的對價,保薦代表人低價“突擊入股”行為屬于交易型受賄。
證券法明確規定,證券從業人員不得直接或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證監會也曾指出,保薦代表人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在為發行人提供保薦服務時,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特殊地位和信息優勢,通過直接持有或代持等方式入股擬上市公司攫取暴利的行為,公然觸犯了法律禁令,違背了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義務,應予以嚴厲打擊。
從行業歷史來看,查處結果呈現出明顯的“處罰力度逐步升級”趨勢。早期案例多以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為主,刑事追責較少。近年來,隨著金融反腐的深入,刑事追責的案例逐漸增加。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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