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近2億被判死緩 中石化前總經理陳同海俯首認罪
2009-07-16 02:54:11
每經記者 喻春來 姜艷艷發自北京、成都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昨日的一紙宣判,讓陳同海一案畫上了一個句號,此案也曾是“十七大”以來中紀委查處的大案要案之一。
從原國家計劃委員會副主任、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到死刑犯,陳同海經歷了巨大的人生角色的變換和反差。不過,所有的這一切都說明,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的陳同海以權謀私、觸犯法律后,必然受到應有的懲罰。
受賄額近2億元
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中國石化集團公司原總經理、中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陳同海案并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陳同海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全部個人資產。
雖然受賄金額將近2億元人民幣,但法院認定其有自首情節,并且認罪態度良好,并檢舉他人犯罪線索,故從輕判處死緩。據悉,在庭審中陳同海對于所犯罪行全部承認,分析認為,由此判斷陳同海提起上訴的可能性比較小。
昨天,陳同海的辯護律師之一,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高子程對《每日經濟新聞》表示:“是否上訴還沒有確定,這要看陳同海的個人想法如何。”對于案情的具體細節等,高子程則表示“無可奉告”。
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陳同海利用其擔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和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企業經營、轉讓土地、承攬工程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9573億余元。
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
案發后,陳同海退繳了全部贓款。北京二中院認為,陳同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針對之前存在對一些比陳同海犯罪數額小的受賄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情況,北京二中院有關負責人稱,對陳同海判處死緩,并不意味對其輕縱,其受賄數額是對受賄犯罪分子量刑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重要因素。陳同海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本應當判處死刑。但是,鑒于陳同海在因其他違紀問題被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賄事實,具有自首法定從輕處罰情節。
此外,陳同海還具有認罪悔罪行為,檢舉他人違法違紀線索,為查處有關案件發揮了作用,并積極退繳全部贓款等酌情從寬處罰情節。這既體現了法院對腐敗行為的嚴厲懲處,同樣也體現了我國寬嚴相濟的基本刑事政策。
此前的確存在一些比陳同海犯罪數額小的受賄犯罪分子判處死刑并立即執行的情況,比如成克杰、王懷忠、鄭筱萸等,是由于這些受賄犯罪分子都不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甚至還有拒不認罪、索賄、受賄行為造成后果極其嚴重等從重處罰情節。
《每日經濟新聞》另外獲悉,對于判決中,認定1999年到2007年6月陳同海收受他人錢財合計人民幣1.9573億余元,被告方表示疑義,認為數字并沒有這么多,對于目前的判決結果也并不滿意。不過,在法院判決中則表示,正是由于陳同海已經退繳了全部贓款,并具有其他立功情節,才獲“從輕發落”。
“一個月花掉120萬”
陳同海現年61歲。曾在1986年12月至1991年6月期間,出任過浙江省寧波市常務副市長、浙江省計經委常務副主任;自1991年6月至1992年2月,任浙江省寧波市代市長;自1992年2月至1994年1月,任浙江省寧波市市長;自1994年1月至1998年4月,任國家計劃委員會副主任。
“陳同海已經離開中石化系統兩年多了,很多人對他的印象已經慢慢淡化了。”中石化內部人士昨日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采訪時這樣說道。
但實際上陳同海在中石化系統的歷史有11年。自1998年4月至2003年3月,他出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副總經理;自2003年3月起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總經理。2000年2月至2007年6月,陳同海還分別擔任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董事長。
對于昨日的審判,上述內部人士淡淡地說:“事情已經過去了,國家也有定論了,沒什么好評價的。”
據了解,煙癮極大的陳同海在中石化的作風一貫干練,個人獨斷專行名聲在外,曾有公司約見陳同海,僅談了40分鐘他就同意出資2億元入股。
而在其利用職務謀利的另一面表現得卻很“節儉”——他上任之后,中石化員工的收入一直處在壟斷行業偏低水平,低于中石油、中海油;還大幅度削減中石化管理干部的不必要的用車支出。
同時,中石化2006年的營業額、其他經營收入及其他收入首次突破1萬億元。
2007年6月22日下午,陳同海正在中石化召開會議時突然被帶走,當日,他就辭去了在中石化的所有職位,并被“雙規”。
經過一年多的立案調查,陳同海曾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錢款數額巨大,為情婦牟取巨額不正當利益;生活腐化等一系列違法問題浮出水面。據稱,他“一個月花掉120萬,平均一天花4萬元。”
2008年1月,陳同海被開除黨籍處分,開除公職;對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記者觀察
反腐敗急需提高執行力
近年來國企高管及政府官員腐敗案件時有發生,王懷忠、鄭筱萸等一批腐敗分子已經受到懲罰,而陳同海是其中級別較高、掌管企業規模最大、犯罪數額最大的一個。
陳同海之后還會有誰?人們應該再次敲響警鐘!目前,我國國有企業中權力制衡機制不健全,“一把手”一人獨大現象仍然存在,怎樣有效遏制國企高管腐敗行為呢?
“目前的國有企業產權改變不能代替對國有企業內部的嚴格管理。”國家發改委經濟體制與管理研究所、國有資產研究中心主任高梁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采訪時說道,“目前不能只調整國有企業的結構,反腐敗制度和體系也并非不完善,關鍵是這些制度多為條文和紙面上,必須提高執行力。”
北京市二中院有關負責人也表示,要積極推進國有企業改革進程,把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強化權力監督制約機制結合起來,從源頭上和制度上防治腐敗;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
據統計,2007年11月至2008年11月,我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立案14.3萬件,處分15.1萬人,其中,縣處級以上干部4960人(移送司法機關801人),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60.9億元。其中包括北京市原副市長劉志華案、中石化原總經理陳同海案、原洛陽市委書記孫善武案、原廣西壯族自治區副主席孫瑜案等大案要案。 每經記者 喻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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