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28 01:13:07
該規則也將非信息披露文件之外的“傳播渠道”納入監管范疇,喜歡“口無遮攔”的高管這下要閉嘴了。
每經記者 趙笛
昨日(12月27日)晚間,證監會發布了 《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每日經濟新聞》發現,這份《征求意見稿》對如何認定信息披露違規等問題予以了細化。其中,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將采用“過錯推定”的原則來認定行政違法責任。另外,該規則也將非信息披露文件之外的“傳播渠道”納入監管范疇,喜歡“口無遮攔”的高管這下要閉嘴了。
違法認定要“主客觀結合”
在《征求意見稿》第三章《信息披露義務人信息披露違法的責任認定》中指出,信息披露義務人主要是發行人和上市公司,認定其信息披露違法的行政責任要結合違法情節嚴重程度和主觀兩個方面來綜合審查認定。
比如,客觀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程度的判斷包括違法行為的直接結果(對資產、負債、收入、利潤、盈虧的影響和占比)、間接結果(導致發行、資產重組獲得許可、收購要約豁免、上市資格發生變化等)、是否有累犯情節、個體影響(投資者判斷、股價是否受到影響)和社會普遍影響等。
主觀方面要根據是否屬于共謀,還是個人行為,故意還是過失,是否進行補救,是否主動報告、配合調查等因素綜合考慮。如果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是由于其他違法行為所引起的,則應當綜合考慮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主觀過錯,是否因違法行為獲益、避損,以及引發信息披露違法的其他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是否存在對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責任的吸收等因素。
采取“過錯推定原則”
本次《征求意見稿》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認定采取“過錯推定原則”。
雖然,《證券法》已經明文規定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要保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但只規定了對信息披露違法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分別追究行政違法責任,未具體規定如何區分和認定兩種責任主體。
《征求意見稿》中則規定,如果出現了沒有證據證明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充分履行 “義務”,則可以根據其履行職責情況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產生之間的關聯程度,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并相應給予處罰,這就是過錯推定原則。
如果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揮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或者隱瞞應當披露信息、不告知應當披露信息的,應當認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不過,對于其他責任人員則仍將采用一般過錯責任原則,以掌握充分證據證明其確有過錯為前提,不實行過錯推定。
高管“亂說話”或違法
在《征求意見稿》第二章《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認定》,《規則》分4條闡述了哪些情況屬于信息披露違法。
比如,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及時、公平的;對所披露內容進行不真實記載的,如發生業務不入賬、虛構業務入賬等;未按照規定披露重要信息、遺漏重大事項的;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不完整、不準確陳述,致使或可能致使投資者對其投資行為發生錯誤判斷的,都屬于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不過,《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也發現了一個比較特殊的地方。《征求意見稿》同時指出,信息披露義務人通過法定信息披露文件之外的其他信息發布渠道或載體,作出不完整、不準確陳述,致使或可能致使投資者對其投資行為發生錯誤判斷的,同樣屬于信息披露違法。這就是說,證監會對于上市公司高管的行為監管將越來越嚴格,其無論是公開場合的談話,還是私下場合的表態,都將被納入監管范疇。
從歷史經驗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出問題”,往往源于非信披渠道的“消息走漏”。
比如,洪都航空(600316,收盤價27.87元)時任董事長在2009年3月公開表態:“在重組后的中航集團防務平臺中,洪都航空是唯一的上市公司,因此要充分發揮上市公司的作用,參與中航集團的整體的戰略思考。”這句話成為日后媒體轉載、券商研報解讀的重要話語,從而刺激洪都航空股價大漲。但最終,公司的注資成為“浮云”,股價連續跌停。
再比如,浙江龍盛(600352,收盤價11.66元)在11月30日發布的公告中披露了公司參與的 “工業化溴化丁基橡膠生產技術取得突破”。然而早在11月25日,項目主持人陳甘棠所屬的浙江大學,浙江省石油和化工協會等方面就已召開新聞發布會,就該事件予以披露,這成為該股在公告利好前就出現漲停的重要原因之一。
顯然,上述兩個案例都屬于信息披露人在非信披文件等渠道,提前披露了相關事宜。若按照《征求意見稿》來認定,這兩個案例極可能屬于有誤導性陳述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以及信息有重大遺漏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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