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網 2014-07-29 09:15:07
每經編輯|陳小雨
每經記者 黃俊玲 發自北京
昨日(7月28日),保監會發布了今年第六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民生人壽因多項違法行為而受罰。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悉,經查,保監會發現民生人壽經營中存在五項違法行為。針對上述違法行為,保監會決定對民生人壽處以總計41萬元的罰款;同時,民生人壽相關責任人也受到警告并罰款1萬~2萬元的處罰。
曝光五大問題
在提交虛假報告方面,保監會發現民生人壽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償付能力報告存在錯誤;二是財務業務數據不真實;三是專業中介風險排查報告數據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其中,在財務數據不真實方面,經查明,2012年~2013年上半年,民生人壽存在報銷虛假發票、虛列會議費和公雜費、多確認房屋租金收入、將未激活的卡單確認保費收入、將保險代理公司銷售的產品納入直銷業務統計等行為。
在專業中介風險排查報告數據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方面,民生人壽在2013年8月向保監會提交的《關于民生保險專業中介業務風險排查情況的報告》中,有關保費、手續費數據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除上述問題外,民生人壽在債券回購、電話回訪、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等方面也存在問題。如在債券回購融入資金的使用方面,保監會發現,民生人壽2012年5月至2013年3月,先后將部分債券回購融入資金在銀行辦理協議存款、申購非公開發行股票、購買銀行股權、申購可轉債。而該行為不符合保監會《關于加強保險機構債券回購業務管理的通知》中關于債券回購融入資金用途的限制性規定。
在未按規定進行電話回訪方面,保監會發現民生人壽在2012年至2013年上半年,存在大量超猶豫期回訪以及客戶尚未簽收保單即完成電話回訪的情況。
保監會還發現民生人壽存在在投保人非被保險人父母的情況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經查,2012年至2013年上半年,民生人壽承保的“民生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含意外身故責任)中,有136份保單被保險人是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投保人非被保險人父母。
相關高管被罰
針對民生人壽的上述違法行為,保監會對民生人壽的總計罰款為41萬元。
其中,對民生人壽提交虛假報告的行為罰款20萬元;對債券回購融入資金的使用違反監管規定的行為罰款10萬元;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行為罰款5萬元;對未按規定進行電話回訪的行為罰款1萬元;對于高管未取得任職資格核準即履行職務的行為罰款5萬元。
同時,民生人壽相關責任人也一并被罰。保監會表示,時任民生人壽財務部總經理葉強,對該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存在錯誤、財務業務數據不真實的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而被保監會警告并罰款2萬元。
保監會的公告顯示,時任民生人壽銀行與多元保險部總經理陳班東,對上述專業中介風險排查報告數據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的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三條,決定對陳班東警告并罰款2萬元。
此外,時任民生人壽固定收益部總經理許皓誠,對其債券回購融入資金的使用違反監管規定的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而被警告并罰款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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