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日報 2017-04-19 16:45:24
持續打擊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經營行為,重點整治壟斷房源,操縱市場價格;造謠生事,誤導市場預期;提供虛假證明,發布虛假廣告,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
為貫徹落實《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我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實施意見》精神,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整頓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工作要求,市國土房管局和市市場監管委發出《關于進一步整頓規范我市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天津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經營行為,維護天津房地產市場秩序。
一、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
嚴格按照市政府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相關要求,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督檢查力度,保持高壓嚴查態勢,持續打擊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經營行為,重點整治壟斷房源,操縱市場價格;造謠生事,誤導市場預期;提供虛假證明,發布虛假廣告,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凈化市場環境,維護購房群眾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二、嚴厲打擊商品房銷售違法違規行為
(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1.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以認購、預定、排號、排卡、入會等方式或以借款、理財、保險等名義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訂款、購房款等費用;
2.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后,未在十日內對外開盤銷售,或以分批次、分樓座銷售、虛假預定、房屋抵押等方式,不一次性公開銷售全部準售房源,捂盤惜售或變相囤積房源;
3.銷售現場未及時更新房屋銷售狀態,發布虛假已售、待售房源信息;
4.未按申報價格明碼標價,或者采取多種方式標價、標價內容不一致;
5.在申報價格之外加價銷售房屋或與中介機構、房產電商、裝修公司等其他經營單位合作,在房價款之外額外收取費用;
6.委托未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
7.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而未簽訂委托協議,或委托超過3家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
8.銷售已設定抵押的商品房而不履行告知義務,未書面告知購房人;
9.不通過商品房銷售管理系統網簽商品房預定協議、商品房買賣合同;
10.商業、辦公、工業研發等用途的商品房項目按居住使用功能進行虛假宣傳。
(二)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對代理銷售商品房的房地產經紀機構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1.代理銷售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的商品房;
2.代理銷售商品房而未與開發企業簽訂委托協議;
3.接受代理銷售商品房委托后,又進行層層轉委托;
4.代理銷售商品房額外收取購房人費用。
(三)市場監管行政管理部門重點查處以下違法房地產廣告
1.發布房地產項目預售、出售廣告,未取得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預售、銷售許可證證明;
2.面積未表明為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
3.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出現融資或者變相融資的內容;
4.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
5.對價格有表示的,未清楚表示為實際的銷售價格,明示價格的有效期限;
6.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7.含有風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內容,對項目情況進行的說明、渲染,有悖社會良好風尚;
8.含有廣告主能夠為入住者辦理戶口、就業、升學等事項的承諾;
9.利用其他項目的形象、環境作為本項目的效果;
10.涉及貸款服務的,未載明提供貸款的銀行名稱及貸款額度、年期;
11.涉及房地產價格評估的,未表明評估單位、估價師和評估時間;使用其他數據、統計資料、文摘、引用語不真實、不準確或未表明出處;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嚴厲打擊房地產經紀機構違法違規行為
(四)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對房地產經紀機構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1.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未備案經營;
2.接受委托未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
3.收取房款或者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證金、定金等;
4.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房屋的當事人提供經紀服務;
5.未在經營場所公示服務內容、服務項目、收費標準;
6.強制提供代辦服務、捆綁收費;
7. 與房地產開發企業或銷售人員串通炒賣房號、哄抬房價;
8.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五)市場監管行政管理部門對房地產經紀機構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1.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分支機構無照經營、異地經營行為;
2.發布虛假廣告、信息,欺騙、誤導消費者。
通知指出,各區房管局、市場監管局應統一認識,密切配合,形成信息共享、情況互通、問題會商的聯合監管機制,通過采取聯合檢查、明查暗訪、受理舉報投訴等多種方式,對轄區所有在售商品房項目、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全覆蓋監督、檢查,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嚴查嚴打、狠抓狠打,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絕不手軟。檢查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不屬于本部門職能的,要按照《關于加強我市房地產市場廣告監管工作的通知》規定及時進行案件轉辦。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采取限期整改、約談企業負責人、公開曝光、暫停受理銷售許可相關手續、暫停合同網簽、取消網簽資格、注銷備案、限制土地競拍資格等措施,從重、從嚴、從快處理,并列入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不正當經營行為應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及時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相關單位要繼續積極配合金融管理部門,加強房地產市場金融監管,嚴厲打擊“首付貸”、“消費貸”等違法違規金融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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