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1-01-25 18:00:55
◎華安證券公告披露近日收到福建證監局對福州五四路證券營業部、陳曉玲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0年10月22日,華安證券福州五四路證券營業部負責人發生變更,由陳曉玲變更為金昭。
圖片來源:攝圖網
每經記者 陳晨 每經編輯 謝欣
1月25日,華安證券披露公告稱,于近日收到中國證監會福建監管局對公司分支機構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其處罰原因之一為華安證券福州五四路證券營業部及原營業部負責人陳曉玲于2020年1月收到法院傳票,但未及時向監管報告涉及訴訟情況等。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到,上述訴訟源于2018年,林昊的賬戶因購買康得新股票后股價連續下跌,導致損失約181.97萬元,林昊指出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陳曉玲將其融資融券賬戶交由他人進行操作,以至造成這一經濟損失。
華安證券公告顯示,于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對公司分支機構出具的《關于對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證券營業部、陳曉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1]1號)。
該決定顯示,經查,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證券營業部(以下簡稱營業部)及原營業部負責人陳曉玲于2020年1月收到法院傳票,但未及時向福建證監局報告涉及訴訟情況;營業部異常監控系統存在同源委托預警的未處理記錄458條,營業部未按照證監會關于賬戶實名制的監管要求對前述預警記錄進行處理并采取管控措施。上述行為反映出營業部合規管理不到位,陳曉玲作為時任營業部負責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因此,福建證監局對營業部及原營業部負責人陳曉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福建證監局表示:“營業部應當切實加強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嚴格落實證監會關于賬戶實名制的監管要求,認真執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陳曉玲應當認真學習證券業務有關法律法規,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切實規范執業行為。”
華安證券對此表示:“公司將按照監管要求積極整改,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分支機構的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并督促相關從業人員勤勉盡責,規范執業。上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對公司經營無重大影響。目前,公司經營情況正常,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到,2017年1月,林昊在華安證券福州五四路證券營業部開設股票賬戶,后于2017年12月開設融資融券賬戶,陳曉玲時任公司福州五四路證券營業部員工,系林昊辦理相關業務的對接人。2018年,林昊的賬戶因購買康得新股票后股價連續下跌,導致損失約181.97萬元。
2020年1月2日,林昊指出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陳曉玲將其融資融券賬戶交由林烽進行操作,以至于造成上述經濟損失,并以華安證券福州五四路證券營業部、華安證券、陳曉玲、林烽為被告,向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證券欺詐責任糾紛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共同賠償林昊181.97萬元本金及利息。
華安證券及福州五四路證券營業部認為:公司及營業部具有相應證券經營的主體資格,在業務辦理過程中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不存在違規行為和欺詐行為,已履行適當性義務。林昊自愿委托他人進行理財,所產生的經濟及法律風險,與公司及營業部無關。據悉,該案尚在一審審理階段。
啟信寶查詢顯示,2020年10月22日,華安證券福州五四路證券營業部負責人發生變更,由陳曉玲變更為金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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