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07-21 17:55:33
每經記者|王硯丹 每經編輯|肖芮冬
今日(7月21日)盤后,證監會官網發布了《關于完善特定短線交易監管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8月20日。
根據證監會定義,特定短線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下簡稱大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在6個月內,將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買入后又賣出,或者賣出后又買入的行為。
《規定》全文17條,主要有九方面內容。值得一提的是,證監會特別強調,起草過程中主動回應外資訴求,按照內外一致原則,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公募基金可申請按產品計算持有證券數量,并豁免滬深港通機制下香港中央結算公司適用特定短線交易制度,實現內外資投資者一視同仁、平等對待。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總結了《規定》的六大要點。
《規定》明確指出,特定短線交易適用主體限定為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掛牌公司的大股東、董監高等特定投資者。對于買入賣出時均具備大股東、董監高身份和買入時不具備但賣出時具備的,需遵守特定短線交易制度。
《規定》明確了特定投資者持有證券計算標準。根據《證券法》第44條規定,明確大股東、董監高與其配偶、子女、父母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證券合并計算,適用特定短線交易制度。
此外,《規定》確定了特定短線交易適用證券范圍,除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掛牌公司股票外,買賣存托憑證、可交債、可轉債等其他具有股權性質證券的,應視為特定短線交易行為。
特定短線交易不跨品種計算。針對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納入規制范圍后,可能會出現的跨品種交易行為,結合現有監管實踐,考慮到具體操作上對跨品種交易所得收益的認定較為困難,明確特定短線交易不跨品種計算。
《規定》明確只有支付對價,導致持有證券數量增減的行為,才被認定為特定短線交易買賣行為,并規定買入、賣出時點的具體標準如下:
(一)在證券交易場所采用競價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交易的,以證券交易場所規定的成交時間作為買入賣出時點;
(二)除大宗交易外的協議轉讓,以交易場所股份轉讓確認意見書的日期作為買入賣出時點,協議雙方對交易價格確定的基準日另有約定的,以最終交易價格定價基準日作為買入賣出時點。若買入特定證券后成為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東的,以買入證券的過戶登記日作為買入時點;
(三)通過司法拍賣方式買入特定證券的,以人民法院拍賣結果裁定的日期作為買入時點;
(四)其他方式交易證券的買入、賣出時點,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認定。
下列行為導致特定證券數量增減的,不視為特定短線交易行為:
(一)優先股轉股;
(二)可交換公司債券換股、贖回及回售;
(三)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贖回及回售;
(四)認購、申購、贖回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
(五)按照《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開展轉融通業務,出借和歸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六)司法強制執行、繼承、贈與等非交易行為;
(七)根據國有股份管理部門決定,無償劃轉國有股份的;
(八)參與新三板掛牌公司定向發行股票的;
(九)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權激勵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記或者股票期權行權的;
(十)證券公司購入包銷售后剩余股票的;
(十一)證券公司按照法律法規等要求,依法合規開展股票做市業務,履行做市報價義務的相關交易行為;
(十二)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境內機構適用標準方面,根據監管實踐,將境內機構、非法人組織名下賬戶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證券數量合并計算,適用特定短線交易制度。
同時,對社保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金基金、公募基金做出差異化安排,明確其可按產品(或組合)計算持有證券數量,并明確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管理的集合私募資管產品按產品單獨計算持有證券數量。
對內部控制規范、治理結構完善、投資管理模式與公募基金管理人基本一致的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規定可以申請按產品計算持有證券數量。
境外投資者涉及特定短線交易行為的,同一法律主體的投資者應當合并計算其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A股上市公司的外國戰略投資者,以及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持有的境內上市公司或者新三板掛牌公司的特定證券數量。
境外公募基金管理機構參與境內證券交易,符合以下要求的,在特定短線交易認定時,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按產品計算持有特定證券數量:
(一)基金管理機構治理結構完善,建立與關聯機構之間的業務和客戶關鍵信息隔離制度,關聯機構不得違反章程或合伙協議等直接干預基金管理機構的經營管理、基金的投資運作,確保獨立、規范運作;
(二)基金管理機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設置賬戶,分別管理,分別記賬,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和獨立,且已實行獨立托管;
(三)基金管理機構建立不同基金的投資管理人員之間、投資管理人員與投資決策機構之間的隔離機制,確保相關人員獨立、客觀開展投資,并建立相應的內部合規監控體系;
(四)在合格境外投資者渠道單獨開立“合格境外投資者+基金名稱賬戶”,且未通過其他合格境外投資者賬戶開展投資;
(五)承諾按照中國證監會要求,披露基金通過戰略投資者、內地和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的情況,以及投資同一公司境外上市外資股的情況。且該公募基金不存在單一投資者持有份額超過總份額50%的情形;
(六)基金管理機構按照境內信息披露規則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在機構和一致行動人層面對各個開放渠道的投資實施合并持股監控,并依據《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要求進行信息披露;
(七)中國證監會提出的其他要求。
特定身份投資者涉及特定短線交易行為的,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特定身份投資者未主動歸還公司的,公司董事會應當按照《證券法》等規定收回其所得收益。
特定身份投資者涉嫌違反特定短線交易行為規定的,證監會依法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措施或者依照《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予以處罰。
證監會特別提到,特定短線交易制度的實質是用事前手段嚇阻大股東和董監高等特定投資者內幕交易行為,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總的看,《規定》的出臺有利于規范特定投資者短線交易監管,穩定市場預期,有利于提升交易便利性,增強A股市場吸引力,有利于促進資本市場對外開放,助力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證監會堅持放管并重維護良好市場秩序,對于涉嫌內幕交易的違法違規行為,將依法依規嚴厲打擊。
對于本次《規定》出臺,市場人士也認為,將有助于增加市場信心,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華鑫證券研究發展部首席策略研究員嚴凱文通過微信回復《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時表示:“我們認為這項規定將有助于加強對特定短線交易行為的監管,減少市場上的非理性波動和投機行為,增強市場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投資者信心,從而促進市場的健康發展。此外,該項意見還強化了對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的打擊,有效遏制不法分子的非法牟利行為,減少市場上的不公平競爭,增強市場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為投資者提供更加穩健的投資環境。總的來說,該項意見將有助于維護市場秩序和保護投資者權益,對中國A股市場的發展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11140574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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