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網 2014-12-31 15:03:19
為適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集團化、多元化發展的監管需要,實現對資產公司的有效監管,銀監會與財政部、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五部委聯合發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辦法》,對資產公司集團綜合經營及集團管控從監管制度上進行了規范。
每經記者 張威 發自北京
為適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集團化、多元化發展的監管需要,實現對資產公司的有效監管,銀監會與財政部、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五部委聯合發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資產公司集團綜合經營及集團管控從監管制度上進行了規范。《辦法》將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近年來,在銀監會與有關部門的共同推動下,資產公司的商業化改革轉型穩步推進,市場化發展道路已經確立,并已成為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和維護金融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資產公司已全資或控股成立了多家金融類和非金融類子公司,經營范圍涵蓋金融領域與非金融領域,初步形成了集團化經營的格局。銀監會、財政部等五部委針對資產公司的轉型發展現狀、趨勢和審慎監管的要求,制定了《辦法》。
《辦法》的出臺和正式實施將有利于建立對資產公司的集團監管框架,將現有審慎監管延伸至資產公司整個集團范圍,擴大監管協調,增加監管職能,從制度上確保資產公司集團審慎經營,防范風險傳遞和外溢。
《辦法》規定,資產公司的集團監管是以風險為本的審慎監管,側重于多重杠桿、風險傳染、風險集中、利益沖突、內部交易及風險敞口等同集團經營相關聯的特有風險。資產公司的集團監管包括集團層面監管和集團范圍監管兩個層次。集團層面監管是指對資產公司母公司的審慎監管以及通過資產公司母公司對集團內不直接受到金融分業監管機構審慎監管的附屬法人機構以及特殊目的實體等未受監管實體的間接監管。集團范圍監管是指通過金融分業監管機構(及其他行業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合作,對資產公司集團實施的全面審慎監管。
《辦法》要求,資產公司應當在遵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按照“合規、精簡、高效”的原則,控制集團層級及附屬法人機構數量,集團層級控制在三級以內,金融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資產公司母公司主要在戰略、財務、經營決策、人事等方面,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附屬法人機構的公司章程或協議規定的程序,對附屬法人機構實施控制權。資產公司母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負責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關鍵人員原則上不得兼任附屬法人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重要職位。
《辦法》強調,資產公司集團應當整合風險管理資源,建立獨立、全面、有效的綜合風險管理體系。資產公司應當逐步建立、定期評估與其風險狀況相匹配的前瞻性壓力測試方案,并將壓力測試結果應用到決策、風險管理(包括應急計劃)以及資本和流動性水平的內部評估中。資產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集團內部交易風險隔離機制,增強內部交易透明度,降低內部交易的復雜程度,避免風險過度集中,不得通過內部交易進行監管套利。
《辦法》明確,資產公司的資本監管分為單一機構監管、同業的并表監管及集團補充資本監管三個層次。資產公司母公司及附屬金融類法人機構應當分別滿足各自監管機構的單一資本要求,其中,資產公司母公司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資產公司母公司、附屬銀行業金融機構及附屬非金融機構應當滿足銀監會相關并表監管的資本監管要求,附屬證券業和保險業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滿足各自分業并表的資本監管或償付能力監管要求。資產公司集團還應滿足集團補充資本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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