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8-07-15 19:14:39
《征求意見稿》指出,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整的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培訓檔案,應當按照規定為其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
每經記者 袁園 每經編輯 王可然
繼保險經紀人、公估人管理辦法相繼出爐后,保險代理人監管細則也落地在即。
近期,銀保監會發布《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在市場準入、經營規則、行業自律、市場退出、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多方面加強代理人監管的同時,還擬抬高門檻。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見稿》不僅在代理人準入方面設置黑名單,還圈定代理人經營紅線。
近年來,保險業一些灰色地帶引發的風險不斷顯現,銷售誤導現象也時有發生。為此,《征求意見稿》抬高準入門檻,列出了準入負面清單。
《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四類人不得進入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不得聘任或者委托:(一)因貪污、受賄、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年;(二)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進入金融行業,期限未滿;(三)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懲戒,或者最近5年內具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對個人代理人的資質要求方面,《征求意見稿》表示,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崗前培訓和后續教育。培訓內容至少應當包括業務知識、法律知識及職業道德。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整的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培訓檔案。
《征求意見稿》指出,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整的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培訓檔案,應當按照規定為其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
其中,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只限于通過一家機構進行執業登記。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變更所屬機構的,新所屬機構應當為其進行執業登記,原所屬機構應當及時注銷執業登記。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個人保險代理人不得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除外。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個人保險代理人銷售符合條件的非保險金融產品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要求。
除了對代理人的要求,《征求意見稿》對于保險日常經營還提出了要求。
具體而言,保險代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是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二是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三是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四是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五是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六是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七是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或者保險金;八是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九是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十是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基于以往檢查中出現的問題,《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保險代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保險代理業務過程中,不得索取、收受保險公司或其工作人員給予的合同約定之外的酬金、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執行保險代理業務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與此同時,保險代理人不得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不得以虛假廣告、虛假宣傳或者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對市場退出、行業自律、監管檢查、法律責任等進行了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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