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07-11 22:56:05
每經特約評論員 熊錦秋
6月28日,ST曙光(SH600303,股價3.28元,市值22.16億元)發布了2021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公告,7項議案均獲通過,但全是贊成票剛剛過半的涉險過關。而6月30日一個名為“曙光600303董事會”的微信公眾號披露了另一個版本的ST曙光2021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其中議案全部被否。兩份截然相反的決議背后,是ST曙光的控制權之爭。
筆者認為,對治理陷入極度混亂的上市公司,應加強監管介入與引導。
去年上市公司擬收購控股股東華泰汽車集團全資子公司天津美亞新能源資產,構成關聯交易,但交易規模未達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標準,一些股東認為該關聯交易有利益輸送嫌疑、極力反對。部分股東聯合召集了2022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會上“關于終止購買資產的議案”“關于罷免宮大等第十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職務的議案”均獲得96%以上高票通過,同時選舉產生了劉全等組成的新董事會,出席會議股東1351人,占公司股份表決權總數的34%,該次大會采用了上交所網絡投票系統。
但目前實際掌控ST曙光,以宮大為董事長的董事會對此并不認同,由此形成雙頭董事會局面。此次ST曙光2021年年度股東大會出現兩個版本的決議公告,正是在雙頭董事會局面下形成的。
要分辨股東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合法性,或需司法機關較長時間的審理裁判。然而,交易所以及證監部門畢竟是專業部門,對事情來龍去脈、是非曲直應該心里更有譜,從股東維權到自行召集股東大會開始,就應該預判雙頭董事會有可能形成。
筆者建議,交易所、地方證監局應派員參與監督指導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依法進行,并對該股東大會是否違規出具意見。如果意見認為股東大會不存在違法違規,那么股東大會決議公告自然也就應該具有效力,即使有一方不認可,可以提請法院裁判,但這不影響上市公司按股東大會決議結果來執行。交易所、證監部門在其中不承擔民事責任。
關聯交易是導致ST曙光公司治理混亂的一個導火索,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由于無法就上述關聯交易定價的公允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對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且出具了否定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這直接導致公司股票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另外,7月2日ST曙光披露稱,“中鋒評估公司”單方面撤回了關于“天津美亞部分資產市場價值資產評估報告”掃描件,理由是“貴公司股東之間對于此項收購事宜存在較大爭議”。
應該說,ST曙光如果繼續推動該項關聯交易,在程序上、內容上都可能存在瑕疵,甚至不合規。而主動回撤一步,取消該項關聯交易,或許是解開各方矛盾的一把鑰匙。萬事好商量,只要各方圍繞搭建一個合法董事會的共同目標,重新統一換屆選舉,雙頭董事會完全可以合并減少成為一個董事會。
從本案可以看出,目前法律規則也大有修改完善之必要。比如上交所規定,交易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的關聯交易,需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這個規定存在漏洞,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等可以化整為零通過一次次較小的關聯交易規避股東審議,從而實現利益輸送。因此,筆者建議,只要有股東提出召開臨時董事會就關聯交易方案進行股東大會審議的提案,上市公司就必須專門為此召開董事會,董事會需將有關提案安排在最近的股東大會上審議。
對董事的民事追責也要完善。《公司法》第112條規定,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上市公司發生關聯交易等導致重大損失,該如何追責相關董事?上市公司、董事會或不愿去追責,這些方面需要明確法律細則,才能將法律責任落到實處。只要把董事責任落到實處,董事自然也不敢隨意放行存有利益輸送嫌疑的關聯交易。
總之,A股投資者維權意識越來越強,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例子也有增加趨勢,由此甚至導致雙頭董事會的混亂局面。對此,相關部門應該提前預判和介入,防止雙頭董事會形成;對于已經形成雙頭董事會的,要加強對上市公司的日常監管引導,防止混亂局面加劇,并適時推動各方和解、引導上市公司重回健康治理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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